《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绩效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47 号)《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青财农〔2018〕3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脱贫攻坚期(2019 年至 2020),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精准脱贫、精准扶贫,巩固提高精准脱贫成效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应当围绕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及 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支持方向
第四条
市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贫资金。
第五条
扶贫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区(市),不搞平均分配,重点向困难区(市)倾斜。
补助某区(市)资金总额=[某区(市)按因素分配占比÷∑各区(市)按因素分配占比]×补助资金规模 某区(市)按因素分配占比=[(某区市省定贫困村数÷∑区市省定贫困村数)×权重)+(某区市市定经济薄弱村数÷∑区市村市定经济薄弱村数)×权重)+(某市区贫困户数÷∑区市贫困户数)×权重)+(某区市考核得分÷∑区市考核得分)×权重)]×困难系数 其中,贫困村、经济薄弱村、贫困户权重分别为 30%、30%、20%;绩效考核权重为 20%。
困难系数按照 2017 年度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及三市人均财力水平测算。
第六条
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培育和发展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社会化、电商服务、乡村旅游以及对贫困群众、贫困地区辐射带动强的优势特色产业,切实增强贫困户、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造血”“输血”功能。
第七条
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和财力状况,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确保扶贫资金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2020 年前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扶贫的资金不得少于上一年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及项目选择、审批、验收全部下放到区(市)。扶贫项目实行区(市)审批,市级备案。鼓励以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实施域内产业扶贫项目,提升项目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高质量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第九条
区(市)要充分发挥扶贫资金引导作用,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完善扶贫项目库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十条
区(市)应当加快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确保项目早启动、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结转结余,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青财预〔2018〕14 号)规定执行。超过二年尚未使用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完善和建立扶贫项目库,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扶贫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资金,加快推进扶贫
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区(市)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同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区(市)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拨付扶贫资金。
第十五条
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确定的绩效目标,与扶贫资金一同批复至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区(市)扶贫部门、财政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完成较长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制度,区(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对扶贫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市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定期通报区(市)扶贫资金执行情况及扶贫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扶贫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对区(市)扶贫工作开展综合考评。考核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管理。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扶贫资金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区(市)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力度,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支出责任和监管意识,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完善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按照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市)财政部门、扶贫办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贫资金管理意见或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岛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6〕11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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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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