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监局政务服务指南
融安县监局政务服务指南
项目一 一、 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 办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2014 年主席第13 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 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办理 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五 、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 、 办理流 程
七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二 一、 事项名称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二、 办理 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公布,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5 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办理 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公布,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5 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五 、申请材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六 、 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 日 承诺办结时限:11 个工作日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 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三 一、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 办理 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办理 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申请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四)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 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四 一、 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二、 办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2014 年主席第13 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办理 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五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五 一、 事项名称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二、设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办理 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总局第 79 号令修正)第二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五 、申请材料
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国家安监总局第 79 号令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 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六 一、 事项名称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号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指导流程
五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六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七 一、 事项名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国家主席令第 52 号公布,2011年 12 月 31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正,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指导流程
五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六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八 一、 事项名称
自治区外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来我区开展业务的备案 二 、设定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 年 7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公布,自 2009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条件
自治区外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来融安县开展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已设立分公司的还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九 一、 事项名称
自治区外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我区开展业务的备案 二、设定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 年 4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0 号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 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条件
自治区外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融安县开展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已设立分公司的还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十 一、 事项名称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撤销流程图
五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六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十一 一、 事项名称
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注销流程图
五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六 、收费项目、标准及 其依据
不收费 七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十二 一、 事项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国家主席令第 52 号公布,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二次修正,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处理流程图
五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六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十三 一、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 二、设定依据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布,2016 年 2 月6 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三)拟用仓储场所用地地形红线图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项目十四 一、 事项名称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6 号2006 年 9 月 30 日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实施主体
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条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727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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