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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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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

 名

 称

 公

 布

 机

 关

 及

 施

 行

 时

 间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 1997年12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宣布,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行政规矩

 1、《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 10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 8月 1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3.关于印发《关于范例代价鉴证机构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清[2000]3 号

 部分规章

 1、《制止代价垄断行为规定》 2003 年国度生长和改造委员会令第 3 号

 2、《政府制订代价本钱监审步伐》 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度发改委颁发

 3、《代价监测规定》 2003 年 4 月 9 日国度发改委颁布

 4、《收费许可证治理步伐》 (计代价[1998]2084 号),1998 年 10 月 12 日,原国度计委、原国度经贸委、财务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实施

 5、《关于商品和办事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1994 年原国度计委令第 8 号

 2000 年 10 月 31 日修订

  6、《关于统一赃物估价事情的通知》 法发[1994]9 号)原国度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

 7、《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步伐〉的通知》 原国度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

 (计办[1997]808 号)

 8、《代价异常颠簸监测预警制度》 国度生长和改造委员会 发改价监[2004]474 号

 9、《国度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代价判定分级治理实施步伐>的通知》

 计价费[1998]776 号 地方规矩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 1991年11月 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会议通过,1991 年 12 月 7 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十九号宣布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步伐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82 年 5 月 21 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会议批准的《广东省物价治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府规章

 1、《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1996 年 5 月 9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 省政府 1996 年 5 月 9 日以粤府函[1996])141 号文批准

 3、《广东省教诲收费治理规定》 1994 年 6 月 1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4、《广东省医疗收费治理步伐》 1994 年 6 月 29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 范例性文件 件 1、《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2]569 号

 2、《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订价目录〉和〈广东省代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粤价[2003]28 号

 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批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构造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

 2.《关于商品和办事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3.《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5.《制止代价垄断行为规定》

 6.《政府制订代价本钱监审步伐》

 7.《收费许可证治理步伐》

 8.《关于统一赃物估价事情的通知》

 9.《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步伐〉的通知》

 10.《代价监测规定》

 11.《代价异常颠簸监测预警制度》

 12.《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

 13.《广东省订价目录》和《广东省代价听证目录》

 14.《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 1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17.《广东省教诲收费治理规定》 18.《广东省医疗收费治理步伐》 19.关于印发《关于范例代价鉴证机构治理意见》的通知 20、《国度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代价判定分级治理实施步伐>的通知 2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步伐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构造、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 备

 注 1 代价垄断、低价倾销、代价歧视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经营者为小我私家的,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 造 吊 销 营 业 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执法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构造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执法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代价主管部分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认定。‛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代价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勾通,利用市场代价,损害其他经营者大概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二)除依法贬价处理惩罚鲜活商品、季候性商品、积存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敌手大概独占市

 场,以低于本钱的代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度利益大概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大概办事,对具有同等生意业务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代价歧视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勾通,利用市场代价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构造可以依法取消登记。‛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小我私家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代价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制止代价垄断行为规定》(2003 年国度生长和改造委员会令第 3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价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勾通大概滥用市场支配职位,利用市场调治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大概消费者正当权益,大概危害社会大众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职位,以排挤、损害竞争敌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代价倾销;大概采取背工、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贬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本钱。‛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职位,在提供相同商品大概办事时,对条件相同的生意业务东西在生意业务代价上实行差别报酬。‛ 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代价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代价主管部分依据《代价法》第四十条和《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2 哄抬代价、代价欺诈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 者 为 小 我 私 家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执法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构造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执法的规定执行。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的,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 造 吊 销 营 业 执照。

 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代价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代价,推动商品代价过高上涨的,大概利用虚假的大概使人误解的代价手段,诱骗消费者大概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生意业务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构造可以依法取消登记。‛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小我私家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代价违法行为,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

 变相提高和压低代价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 者 为 小 我 私 家的,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执法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构造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执法的规定执行。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代价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品级大概压低品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大概提供办事,变相提高大概压低代价的,

 构 造 吊 销 营 业 执照。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小我私家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代价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4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 者 为 小 我 私 家的,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92 号)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以及法定的代价干涉步伐、紧急步伐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订代价的;(二)高于大概低于政府订价制订代价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范畴内的商品大概办事代价的;(四)提前大概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大概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剖析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畴等方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承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包管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大概变相强制办事并收费的;(十)不凭据规定提供办事而收取用度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小我私家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代价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5

 不执行法定干涉步伐、紧急步伐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小我私家的,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92 号)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以及法定的代价干涉步伐、紧急步伐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代价干涉步伐、紧急步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大概调价存案制度的;(二)凌驾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掩护价的;(四)不执行会合订价权限步伐的;(五)不执行冻结代价步伐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代价干涉步伐、紧急步伐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小我私家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代价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牟取暴利 没 收 违 法 所得,可并处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92 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

 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

 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执法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构造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执法的规定执行。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执法、规矩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大概由工商行政治理构造吊销营业执照。‛ 7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没 收 违 法 所得,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92 号)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代价的;(二)不凭据规定的内容和方法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大概收取未标明的用度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8 8

 拒绝凭据规定提供监督查抄所需资赐与警告;逾期不纠正的,可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

 第四十四条‚拒绝凭据规定提供监督查抄所需资料大概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纠正,予以警告;逾期不纠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 8 月 1 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

 料大概提供虚假资料 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监督查抄所需资料大概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纠正,赐与警告;逾期不纠正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规律处分。‛ 9 9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绝止的,大概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生存 的财物

 处相关营业所得大概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代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 号)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绝止的,大概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生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大概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代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1)逾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2)非法所得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1991 年 11 月 22 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十九号宣布)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查抄机构在职责范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有前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惩罚;‛ 2、《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1996 年 5 月 9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三条‚本规定由物价部分、行政监察部分、财务部分、审计部分(以下统称监督查抄机构)按各自职责权限执行。‛第四条‚下列各项属违法收费行为:(一)逾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标准或提

 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承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3)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4)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5)拒绝担当监督机构查抄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承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六)不使用财务部分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畴使用的;(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九)拒绝担当监督查抄机构查抄的;(十)容隐、纵容违反国度物价、财务执法、规矩、规章的。‛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第 1 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 1996 年 5 月 9 日以粤府函[1996])141 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纠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惩罚。‛

 的。

 11

 不申领《教诲收费许可证》 切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 2000 元。

 不 切 合 办 学 条 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教诲收费治理规定》 (1994 年 6 月 1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七条规定但切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查抄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切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罚款。‛

 12

 特需医疗办事收费标准不执行存案制度的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广东省医疗收费治理步伐》 (1994 年 6 月 29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第十七条第(五)项‚凡违反本步伐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卫生、财务部分依照各自权限,视情节轻重,赐与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处理惩罚,情节严重的,可按干部治理权限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乡村医生和个别医生,并吊销其开业证书:(五)特需医疗办事收费标准不执行存案制度的;‛

 13

 经营者违反《政府制订代价本钱监审步伐》规定以及未按有关规定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政府制订代价本钱监审步伐》(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度发改委颁发)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步伐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未按本步伐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本钱资料的,政府代价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其实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提交本钱资料 14

 代价监测机构不按代价监测陈诉制度组织实施代价视察、监测事情,造成不能实时、准确上报有关代价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 责令纠正,并予通报批评 《代价监测规定》(2003 年 4 月 9 日国度发改委颁布)第十八条‚代价监测机构不按代价监测陈诉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代价视察、监测事情,造成不能实时、准确上报有关代价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由本级或上级代价主管部分责令纠正,予以通报批评。‛

 15

 代价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责令纠正,并予通报批评 《代价监测规定》(2003 年 4 月 9 日国度发改委颁布)第十九条‚代价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责令纠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发起任免构造或

 报代价监测资料,或伪造、窜改代价监 测 资料,或拒报或屡次迟报代价监测资料的 监察构造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代价监测资料的;

 (二)伪造、窜改代价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代价监测资料的。‛

  表二:行政强制步伐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东西及步伐

 依据(印发构造、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1

 进行代价监督查抄时,发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营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代价主管部分进行监督查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抄与代价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须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8 月 1 日

 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庞大大概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赐 与 较 重 处 罚 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承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步伐又不敷以包管查明的。

 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政府代价主管部分进行代价监督查抄时,发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代价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庞大大概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赐与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承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步伐又不敷以包管查明的。‛ 2 2

 对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可暂扣其《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治理步伐》(计代价[1998]2084 号)(1998 年 10 月 12 日,原国度计委、原国度经贸委、财务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代价主管部分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表三: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印发构造、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 备

 注 1 1

 行政事业性 收 费 总 额 的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1991 年 12 月 7 日广东省第七届

 收费年审费 0.5%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十九号宣布)

 第八条第一款‚除第六条规定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第二款‚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分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存案。‛

 2、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2]569 号)有关‚对省直、中央驻穗收费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专、中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按收费总额的 0.5%计收‛的批复。

  表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确认项目 依据(印发构造、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 备

 注 1 1

 对《广东省订价目录》中,省物价局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订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包袱具体事情;对《广东省订价目录》中,属中央、省、市订价的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号宣布)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办事代价,政府在须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大概政府订价:(一)与百姓经济生长和人民生活干系重大的少少数商品代价;(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代价;(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代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代价;(五)重要的公益性办事代价。‛ 第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的订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订价目录为依据。‛ 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订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凭据中央订价目录规定的订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代价主管部分非 针 对 特定 行 政 治理 相 对 人作出的、具有 普 遍 约束 力 的 定调 价 行 为除外。

 卖力日常的代价治理。

 审定后宣布。‛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步伐》(1999 年 6 月 15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 51 号宣布)

 第十二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订价以订价目录为依据。订价目录的内容包罗:订价权限、订价范畴、审批步伐、宣布形式。‛

 第十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应凭据中央订价目录规定的订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畴制定地方订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代价主管部分审定后宣布。‛

 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订价目录〉和〈广东省代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3]28 号):‚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订价、政府指导价,由同级政府代价主管部分包袱具体事情;属中央、省订价的项目,由各级代价主管部分卖力日常的代价治理事情。‛

  2 2

 核发收费许可证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治理制度。经批准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分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第十一条第二款‚《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分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2、《广东省教诲收费治理规定》(1994 年 6 月 1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七条第一款‚教诲收费实行许可证治理制度。公办学校应申领《广东省教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统称《教诲收费许可证》)。没有申领《教诲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收费。‛ 第七条第二款‚《教诲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分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3、《收费许可证治理步伐》(计代价[1998]2084 号,1998 年 10 月 21 日国度计委、国度经贸委、财务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

 第三条‚《收

 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代价主管部分卖力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代价主管部分印制,各级代价主管部分分别核发。‛ 第五条‚在京中央国度构造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正当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代价主管部分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度构造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正当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代价主管部分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度构造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步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制定,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财务部存案。‛ 3 3

 监制明码标价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办事,应当凭据政府代价主管部分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品级、计价单位、代价大概办事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关于商品和办事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 年 10.31 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第 8 号)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的代价监督查抄机构对标价方法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国度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办事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监督查抄商品和办事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构造是各级物价查抄机构”. 江 门 市 江海 区 物 价查 抄 所 承办 具 体 事情 4 4

 通告代价违法行为 《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8 月 1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本规定所列代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政府代价主管部分除依照本规定赐与处罚外,可以通告其代价违法行为,直至纠正。‛

 5 5

 本钱监审 《政府制订代价本钱监审步伐》(2006 年国度生长和改造委员会令第 42 号)

 第四条第一款‚本钱监审具体事情由各级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的本钱视察机构(以下简称本钱视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本钱监审实行目录治理。列入本钱监审目录的商品和办事,由国务院代价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依据中央和地方订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宣布。‛ 第九条‚列入本钱监审目录的商品和办事,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代价主管部分不得制订代价。‛第十七条‚本钱视察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本钱审核事情后,应当凭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本钱审定表核算订价本钱,向代价主管部分提交本钱监审陈诉。‛

 6 6

 涉案物代价判定 1、原国度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事情的通知》(法发[1994]9 号)

 第二条‚国度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治理部分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分,其设立的代价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2、原国度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步伐〉的通知》(计办[1997]808 号)

 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代价部分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事情的主管部分,其设立的代价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构造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大概小我私家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第六条‚代价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判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构造确认,可以作为治理案件的依据。‛ 3、《关于范例代价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清[2000]3 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一个代价鉴证机构,为国度司法构造指定的涉案物品代价鉴证机构。‛

 第四条第二款‚全国各级代价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范例为‘代价认证中心’。‛ 4、《国度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代价判定分级治理实施步伐>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 号)

 第二条‚本《步伐》适用于代价系统代价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江 门 市 江海 区 代 价认 证 中 心承 办 具 体事情

 经济、行政案件中种种涉案标的代价判定委托。‛ 第三条‚凭据国度涉案物品代价判定事情的治理规定,代价事务所系统对担当涉案物品代价判定实行分级治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价事务所直担当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构造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分委托的涉案物品代价判定;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代价判定。‛

  7 7

 经营者因代价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责令通告查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代价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大概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包袱赔偿责任。‛ 2、《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8 月 1日国度生长筹划委员会宣布凭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凭据 2008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代价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大概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大概其他经营者的,责令通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凭据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大概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大概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代价主管部分予以没收,消费者大概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包袱民事责任。

 3、《国务院关于修改<代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8 8

 对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至(四)行为的监督查抄相对人,责令其限期纠正,《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有前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惩罚‛

 并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9 9

 市场代价监测、预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代价调控和治理的需要,政府代价主管部分应当创建代价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办事代价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代价监测规定》(2003 年国度生长和改造委员会令第 1 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要创建健全代价监测机构,明确代价监测事情职责,配备相应的代价监测事情人员,组织开展代价监测事情。‛ 3、《代价异常颠簸监测预警制度》(国度生长和改造委员会 发改价监[2004]474号)

 第三条‚国务院代价主管部分卖力组织和协调全国代价监测预警事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卖力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代价监测预警事情。代价监测预警的具体事情,由各级人民政府代价主管部分的代价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卖力实施。‛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执法规矩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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