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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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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7篇

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篇1

  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界定大额交易的数额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学院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xx省委组织部、中共xx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代替学院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建工作计划、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所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任免调整等工作。

  (五)研究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人才培养使用、交流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正风肃纪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事项。

  (九)其他应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上述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所列事项,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要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并形成共识和初步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上会。

  (三)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根据议题需要,党组织书记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决定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的纪要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由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学院内部公开,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党组织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织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由学校组织部和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学院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学院党组织,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篇3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下是达达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最新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范本精选,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篇4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决策程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实现县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三重一大”决策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县政府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部署,围绕县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职责和权限进行。坚持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政协协商制度。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xx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报县委审定。

  (五)坚持廉洁高效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大力弘扬干事、干练、干净的作风。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科学有效配置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决策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六)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项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2.政府规章制度、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县委、县政府联发和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上报三门峡市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4.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5.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7.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区基准地价标准的确定等。

  9.县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10.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编制和干部任免事项

  1.县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机构改革方案。

  2.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县与乡镇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决定,依法依规任免工作人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2.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本县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3.县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重要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2.县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县本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

  3.年度预算以外的大额度专项经费、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及除已纳入年度计划以外的单笔大额项目资金追加等事项。由县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贷款。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县政府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的决策,应及时按程序在相关会议上通报。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主要有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等形式,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研究决策,紧急事项由县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研究决策。参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集体决策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提交决策事项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土地供审方案、城市规划方案,应分别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先行审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评估。重大事项需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提交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或合法性审查报告。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副县长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策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通过沟通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材料、资料以及会议通知等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充分发表意见。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上,县政府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同志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长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2.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县委,请求裁决。

  3.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4.记录存档备查。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有关讨论情况,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存档备查。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提交审议

  县政府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规定需提交县委审议的,按中共xx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办理;需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按照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要求办理。

  县政府在对事关本县域内经济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报告的事项主要有:

  1.经济体制改革、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

  2.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3.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

  5.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发展规划的编制和重大修改;

  6.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举措;

  7.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8.宪法法律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9.上级政府授权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10.县政府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等。

  (四)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县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同时可向县政府反映意见。

  3.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集体研究后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县政府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集体研究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各责任单位负责抓好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5.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五、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管理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的监督,确保事项议事规则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责任追究

  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有如下行为的,予以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对于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篇5

  一、决策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重大决策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及如皋市委重大决策的部署安排。

  2.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市政府承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等的办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

  3.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安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4.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改革事项、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调整意见。

  5.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6.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城市建设领域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及调整。

  7.年度土地资源储备、出让计划的编制与调整、岸线使用规划及其调整等。

  8.生态建设总体规划、重大部署及环境保护重要措施等。

  9.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

  (二)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方面

  10.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意见、措施,涉及全市发展大局、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改革方案。

  11.重点领域管理体制的确定与调整,处置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及措施等。

  12.年度城建计划及政府直接投资或者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3.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及调整。

  1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及无偿划拨金额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等重要资源使用及优化配置方案,国有公司年度考核、计划安排等。

  15.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

  16.市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17.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要协议。

  (三)重要人事事项方面

  18.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招录计划。

  19.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

  21.市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22.年度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

  23.财政预算范围外需追加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大额度资金安排方案。

  24.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安排方案(非总预备费安排)。

  2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一)议题酝酿。以上“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拟订决策建议方案,报市长同意后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二)议题准备。对拟提交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或者决策材料的准备,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部门协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听证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审查。需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的事项,应当采用书面或者专题汇报沟通等形式主动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

  (三)议题确定。议题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皋政发〔2017〕8号)的规定,提出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查会签,常务副市长负责对审查会签情况进行把关,确认无误的,纳入常务会议议题表,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四)议题决策。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依据参会人员意见作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决策或者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意见,按规定向市委报告或者经市委审定后,按程序出台。

  2.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报市委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3.重要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社会稳定事项等其他重大事项,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4.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意见、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委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公布实施。

  5.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者重大调整,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报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对政府系统副科级(含)以上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奖惩事项等,报市委审定后实施。

  8.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报市委研究决定。

  9.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级国有资本和四大主功能区,针对单个产业类项目,首次以股权、债权、基金等形式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10.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亿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级国有资本投资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以及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调整事项,报市委决定后组织实施。

  11.市属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转让金额亿元及以上的事项,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报市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12.其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应当提交市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应当执行集体决策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中事后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原决策程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跟踪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的督查,确保集体决策事项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督查落实情况。

  (四)市监委、审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国资等部门单位对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事项,要加强对决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或者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办理的;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篇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xx市嘉定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共xx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2.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3.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4.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教育资源布局和调整等;

  2.教育资产的使用、置换、变更等重大事项;

  3.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等;

  4.合作办学、资源引进或投资合作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超过5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他应当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局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副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委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和局党委会的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局党委讨论决策后,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政领导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教育系统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局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局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四)局党委会应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局党群科、监察室协助局党委加强监督检查。

  五、决策备案

  局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xx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嘉教委[2016]29号)同时废止。

公安党工委议事规则篇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原则: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2.坚持会前发通知,不搞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五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

  2.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招标采购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4.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8.公司项目管理、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对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3.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4.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4.公司有业务处置权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

  3. 重大投资项目。

  4. 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3.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

  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

  第九条 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1.召开党委会议时需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未经党委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未报告的。

  6.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凡此前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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