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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口述志的理论拓展及其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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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这是对国家文化建设确立的新任务、新目标。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非遗,立足于新任务与新目标的文化建设背景,其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都有了新的提升,学术使命更为清晰和神圣。也可以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确立中国非遗价值的基本表述。20世纪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一定程度上是我国非遗保护的基础逻辑。然而,从“人”的角度来讨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还是要到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2006年,我国正式启动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第一次明确地将传承人纳入保护对象之列。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核心对象,已成为当代非遗实践的关键问题。国家开展了非遗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旨在对高龄或濒危非遗项目的传承人进行抢救性保护。整体而言,以影像记录方式完成的传承实践和口述访谈,具有较好的资料价值与研究价值。由于口述史方法运用不全面、不科学,传承人口述访谈记录的整体水平偏弱,难有深入的口述资料发掘与呈现。为此,有必要从口述史方法出发,重新反思和探索非遗传承人口述记录的一些问题,从近年的传承人口述志研究中系统讨论其学术主旨,发掘保护传承人的有效路径,进而促进新时代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丰富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研究提供新的视野。

非遗传承人相关表述的首次提出,应为2003年10月17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公约》全面阐述了非遗内涵,提出了非遗传承人的相关表述。

《公约》在导语部分强调:“承认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主要指创造其遗产的原住民,或者群体,甚至是个人。虽然这一公约未正式提出“非遗传承人”概念,但已较为清晰地提出了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即原住民、群体或特定条件下的个人。《公约》的“第十五条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又强调:“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实践中,将“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纳入保护力量,使其最大限度地参与,本质上就是对非遗传承人保护主体合法性的强调。

总体来看,《公约》虽然没有给出非遗传承人的具体界定,却在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等多维关系的重要作用,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延续和传承的保护权利等方面,认定与强调了传承人的非遗主体和非遗保护主体。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非遗传承人的表述,始终以“社区、群体、原住民、有时为个人”的概念来呈现,展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充分考虑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共同特点,即,非遗传承人必须在社区传统、群体传承和原住民基础上,才得以成立,“个人”是“有时”,也就是有条件地出场,这一重大原则成为我们理解《公约》所指称的非遗传承人的基本内涵,也是其推进缔约国合作保护与管理人类非遗的文化前提。(2)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文化遗产》2009年第4期,第14-18页。

由于《公约》的缔结主要是界定非遗内涵,阐明保护非遗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及其必要性,规定缔约国的责任、权利和保护方法,建立联合国框架内的非遗保护机制,评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等,因此未及全面、深入地讨论非遗传承人问题,一定程度上是把“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的遗产主体放置在非遗保护的重要作用方面,强调对这些主体的尊重,保护和推进这些主体的参与深度。唐璐璐对这三个涉及“传承人”概念的关键词做了反思性探讨:“2003年公约对于‘社区’‘群体’和‘个人’没有明确定义,所有尝试定义这些概念的努力都失败了。因为‘社区’‘群体’和‘个人’在2003年公约框架中是一种敏化性(sensitizing)概念,而不是确定性(definitive)概念。任何说明或者限定,都会削弱2003年公约范式的影响力、可能性和适用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作为一整条准则出现在2003年公约的基本文件中的,也即‘社区’‘群体’‘个人’是享有平等地位的。但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甚至是在UNESCO系统内部,都存在一种偏向,就是赋予‘社区’一词特权,对其提及和强调远多于‘群体’和‘个人’。这种倾向可能是为了减少这一套敏化性概念带来的复杂性,但同样会削弱2003年公约范式的适用性,因此是要避免的。只有保持‘社区’‘群体’‘个人’的平等地位,才能保证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非遗活动中,从而保证这种新的遗产保护范式的有效性。”(3)唐璐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释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1年第6期,第109-113页。这一讨论重点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作为非遗持有人的平等权利。对于理解《公约》的主体意义会带来更深入的认识。“非遗保护只是一个通道,一个凭借,实际上它后面还有真正要关心的内容,换言之,它着力要办的是后面的事,这就是对遗产持有人、传承人群的关怀。人类各个社会都有长期关心文化遗产的私人收藏与公共事务,但是非遗保护有全新的内容,就是对遗产的传承人群的重视,并且是优先重视。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做好非遗保护工作至关重要。”(4)高丙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56-63页。

有鉴于此,关于非遗传承人的本质认识、非遗传承人对非遗创造和传承的核心作用、在非遗保护中的关键地位等基本问题,《公约》都未给予讨论与说明,这也成为联合国框架内《公约》的一个显著局限。

中国有关非遗传承人的概念,在民间文化遗产领域可以找到相关表述:民间艺人、讲述人、说书人、歌手、歌师、故事篓子、故事家、匠人、巧娘、绣娘,等等。史诗歌手则称谓更多,如藏族《格萨尔王传》的仲肯、蒙古族《江格尔》的江格尔奇、柯尔克孜族《玛纳斯》的玛纳斯奇。不过,这些民间文化传承的群体和个人,尚未获得非遗传承人这样的国家制度性认定,也因没有统一名称而无法开展整体性研究与传播。

2004年我国加入《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8年3月28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5937.htm,2022年11月3日。在非遗传承机制中,使用了“代表作传承人(团体)”概念,这是在加入《公约》之后,汲取《公约》精神而作的非遗保护制度,充分考虑到《公约》关于生产、延续、保护和再创造的“社区、群体、原住民,有时为个人”的传承人表述,将传承人及其团体的多样性体现出来。同时,作为对《公约》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制度的回应,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因此,其传承人被确立在“代表作”范畴,被称为“代表作传承人(团体)”。

由此可知,中国非遗保护制度在《公约》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已经形成了传承人认识,将其团体性(群体性)和代表作属性纳入概念之中,成为我们解读非遗传承人的基本语义。

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其作为首个针对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官方文献,在第二条即明确提出和解释传承人概念,“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作为中国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部,实质上是在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的意义上提出的传承人概念。朴永光以传统舞蹈类传承人为例,对传承人的代表性与影响力做了较明晰的阐述:“代表性指掌握相同或相类传统舞蹈形态中的佼佼者,实为对掌握程度的确认,程度包括‘广度’‘深度’‘精度’,对传统舞蹈的‘规矩’‘知识’掌握的全面性为广度;
对传统舞蹈的意涵、把握的深入程度为深度;
对传统舞蹈技艺熟练的程度为精度。能够入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应是对‘非遗项目’掌握全面、认识深入、技艺精湛的人。影响力指在该传统舞蹈形态领域或该传统舞蹈形态播布区内有影响力,实为对‘非遗传承人’传承‘非遗项目’作用的确认。基于以上代表性和影响力,为该传统舞蹈领域或播布区的人们所公认。”(6)朴永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之我见——以传统舞蹈传承人为例》,《舞蹈》2022年第4期,第44-48页。于此,我们分析这一概念需要跳出学院派和理论逻辑的视角,强调传承人的非遗保护价值,才可做出较准确的概念认识。

传承人这一概念在此作为一个工作定义,至少有这样几层内涵:首先,文化身份上,受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其次,文化职责上,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
再次,文化影响上,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由此可知,非遗传承人概念是限定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范畴内,以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遗项目而确立的相对概念。非遗传承人概念应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承袭了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代表作传承人概念,基本定位是受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传承人。所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列出了“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具体标准,相对上文所要求的“文化身份”“文化职责”“文化影响”三项内涵而言,这三条标准主要聚焦于传承人的“文化能力”:掌握该项目的能力、承续该项目的能力、积极传承能力和培养后继人才能力,第二条所指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与“文化能力”呼应起来,也不只是文化影响问题,而是隐含着在本领域的顶尖水平和引领能力。后面所附言的限制群体如资料收集者、整理者和研究者,不能认定为传承人,本质上也是指向代表性项目的“文化能力”。可以说,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概念,是以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能力”为核心标准,在非遗实践中得到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个人或团体。

梳理传承人概念,我们发现这些标准的依据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工作实际。而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当代实践,在现实的活态传承意义上,更容易关注传承人的实践过程与传承结果。这一行为导向与结果评价,直接影响传承人活态传承的一系列政策与标准的制定,并成为认定传承人的重要依据。在2019年12月修订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报的四条标准。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作为对2008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总结与提升,此办法对于传承人非遗传承的文化能力标准作了细化要求,具体表述为第一条的“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和“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其中,对“长期从事”的“传承实践”与“熟练掌握”的“知识和核心技艺”,做出了时间上和专业上的新要求。虽然并无科学的量化数据,但是在性质上有了可依据的范畴,对于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义。第二条的特定领域代表性与一定区域有较大关联,是对传承人专业认可度的社会规定,属性上是对第一条的补充性规定。第三条强调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的重要作用,培养后继人才既是对传承人非遗传承能力的肯定,也是对非遗传承人代代相传的追求。第四条是传承人的品质标准,也是新标准,强化了传承人作为文化传承中的使命意识与文化象征意义。

就传承人前三条标准而言,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此前的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定,尤其是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标准,参照其“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充分显示了对上位法的尊重与执行,条文逻辑上则进行了整合,将传承人义务中的“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纳入非遗传承人标准之中,使得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上的“文化能力”有了更确切的目标。第四条“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的补充,也具有重大意义,不仅突显了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战略定位,而且把非遗传承人提升到“文化担当者”的高度,对传承人的文化自信力、文化认同感和文化使命意识,做出了国家文化建设层面的强调。“文化认同,直接将着眼点放在非遗保护最根本的目标上,考虑的是如何将保护、弘扬非遗的国家意志内化为最广大传承人群的自主选择和行为动力。”(7)周波:《从“身份认同”到“文化认同”——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设计的新面向》,《文化遗产》2022年第2期,第19-26页。这样非遗传承人就不再是知识和核心技艺的传承人,而是品格崇高、价值坚守的文化传承人,具有新时代的鲜明特性。

口述志作为源于口述史方法的一个概念,既有方法论色彩,又有对象论的追求。如果从研究方法的发展来看,口述志可以视作口述史与民族志两种学科视角的综合。就口述史方法而言,口述志重点借鉴了口述史学的访谈调查法、口述资料采信观念和主观表达现象世界的原则等,将口述资料采集作为研究素材的主要来源,口述访谈方法作为第一方法;
就民族志理论而言,口述志重点借鉴了民族志诗学(8)杨利慧:《民族志诗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49-54页。关于主体、生活、存在、意义、传统和社会形态的基本观点,强调田野深描与立体呈现的“文化传记”特性表达,将口述史个体化的、细碎的、临时的、主观的访谈材料,借助民族社会结构来还原和填充,从多维的社会谱系中将个体的零散记忆整合为社会史的一个鲜活细胞,使其呈现出群体性的、整体的、规划的和客观的生命形态。也可以说,非遗传承人口述志是以口述史方法为基础、以民族志理论为框架的传承人传记形态,具有方法论色彩,但更主要的是文化传记对象和社会表达形态。

在进一步深入讨论传承人口述志的几个研究目标之前,我们再讨论一下口述志与口述史的关系问题。口述史作为一种历史学新方法,开启于上世纪早期的美国史学界,对文献史学以文字、文物为材料的史观有较好的补充,承认主观的口述资料也具有史料意义。“口述史是围绕着人民而建构起来的历史。它为历史本身带来了活力,也拓宽了历史的范围。它认为英雄不仅可以来自领袖人物,也可以来自许多默默无闻的人们。”(9)保尔·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覃方明、渠东、张旅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4页。这种方法对于重大历史事件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亲历者的口述调查有开创价值,一方面,口述史方法可以弥补重大历史事件文字资料不足的缺撼,增加一些微观而生动的细节性材料;
另一方面,可以从重大历史事件亲历者的真实感受出发,深刻呈现历史现场的多样性与驳杂性,更为深入地揭示历史事件中“人”的生存状态与生命意义,将“静态的文字历史”还原为“活态的人的历史”,没有温度的文献材料因为口述史材料的补充而变成有情感有温度的“人”的文献材料。

口述史在新史学主义的背景下被越来越多的传统史学家所认可和运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抛弃纯粹的实证主义与完全的客观主义之后,西方口述史学界基本上认可和赞同口述历史是访谈双方互动对话、意义诠释乃至相互妥协的竞争性合作结果。”(10)杨祥银:《当代西方口述史学的六大理论转向》,《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5期,第22-30页。相较而言,我们提出非遗传承人口述志的研究,不只是强调运用历史学的口述史方法去做传承人的调查,而且强调运用类似民族志的方法对传承人作出谱系性的、立体性的记录,既有一般性的传承人口述访谈,以建立起传承人的生活史与成长史,也有较全面的传承人多重社会关系的口述调查,以厘清传承人的社会史与演变史;
还有更高层次的以发掘传承人精神传统为目标的生命史与心灵史研究,口述史方法成为口述志的基本方法,而民族志方法的完整性、精神性追求,才是口述志研究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口述志区别于口述史的根本性差异在于口述志是主体性民俗研究,以认识主体为目的,而口述史则是对象性方法论,其价值在于拓宽了史料获取的新路径。

正因为口述志是基于口述方法的主体研究,非遗传承人的调查就必须更好地运用口述史方法,为口述志研究采集可靠而全面的新材料,以这些新材料作为基础,为口述志的非遗传承人的生命史、心灵史研究目标作出有意义的深度拓展。今天,非遗传承人研究尚处于基础性资料的采集阶段,方法与目标都缺乏系统性的理论观照,加之十大类别的传承人存在着显著差异,国家要求做好传承人的体系性记录与科学性保护也难以顺利开展。究其根本原因,是非遗传承人口述志研究不够,没有充分而全面的口述志文本,缺乏坚实的口述志调查所获取的传承人生命史和心灵史文本,理论研究也没有对非遗传承人口述志材料及时做出诗学阐释。我们深切地期待着,未来的非遗传承人研究,有更多学者从口述志的全面性而不是口述史的单一性入手,拜访那些鲜活的、灵动的、跳跃着精彩人生和历史命运的“高级灵魂”,与那些记忆着一个民族一个传统活生生的社会史和精神史的“国宝大脑”对话,将口述志研究引入历史生活的现场,穿越久违的文化时空,依靠传承人的经验智慧,与我们自己的历史以及人类的伦理生存紧紧依偎,温暖安全而又充满诗意。

民族志理论的学术张力在于,研究者沉浸在田野中,以长时段、深入性的田野调查方法,全面记录民族生活的整体面貌和文化传统,既忠实呈现“田野对象”,又清晰表达研究者的理论诉求。这种方法论与主体论的内在融合,成为非遗传承人口述志的学术追求与理论特性。就学术追求而论,亲近、融洽地建构口述伦理,真切、有效地理解口述语言,全面、忠实地记录口述内容,细致、深入地观照口述事件,生动、形象地再现口述场景,从而形成一个可信可读的口述志范本;
就理论特性而论,口述志兼具新史料学与微观民族志的特性。新史料学的开放史观,极大拓展了非遗传承人的研究领域;
微观民族志的田野方法,充分激活了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自觉意识,开启了“外在访谈”与“内在自省”的互动口述实践。

借鉴民族志理论,我们探讨非遗传承人口述志的意义也得到呈现。一方面,口述志面向非遗传承人不只是个体研究,而是民族志意义上的族群性研究或群体性研究,具体切入时以代表性传承人为点,深入展开时则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中心建立的网状式多维社会关系群体为面,强调主观记忆的社会价值与历史原料价值,形成全面立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传承群体形态,对于认识和推进非遗传承而言意义显著;
另一方面,口述志以“人”为对象也以“人”为目的,以代表性传承人为对象,建立起非遗传承人所经历的“社会事件”与“历史事实”,它们由主观性口头表述呈现,又以个体性视角丰富了正史所记述的“社会事件”与“历史事实”,往往具体而朴素,是“人”的日常经验与真情实感的可靠叙述,从抽象的时间与空间记忆中发现和还原了生活中的“人”。由此,对象的“人”转化为目的的“人”,非遗传承人的口述志获得了生活史和社会史的学术意义。

近二十年的传承人研究,集中在某类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人谱系、传承人命名、传承人创新实践和传承人保护等多个维度的研究,也运用了口述史、谱系学等多种方法,整体上取得了较大发展。由于非遗研究的“物”的倾向较为显著,一定意义上影响了对传承人的深度研究和对其精神品格的发掘,也影响了对传承人在非遗保护和传承中关键地位的认识。基于学术史的现状,口述志尝试丰富和拓展非遗传承人研究的学术主旨,其文化价值得以自明。

(一)为传承人建立“精神档案”

传承人研究首先有一个关系认识,那就是“人”与“物”的关系。通常而言,我们会在非遗保护与传承视野下理解传承人,依据的条件是非遗或非遗项目,这与非遗保护工作实施有密切关系。《公约》也是以非遗本身为核心内容,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意见与相关法规,也是从非遗项目出发来界定非遗传承人。这样一种先“项目”后“传承人”、先“物”后“人”的认识逻辑,成为当前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那么,这里就会产生一系列源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保护制度与传承人观念。最主要的就是,传承人的主体性价值变成了依附性关系,或者说生产、创造和传承非遗的人,反过来要以其所生产、创造和传承的非遗才能得以自明。由此,我们进行口述志研究,是为“立人”而非“证物”开展的新探索。

口述志的“立人”主旨,正是希望从当前的“物前提”,回归“非物化”的精神家园。口述志除采录传承人所承担的非遗项目的基础资料外,更本质的意义是发掘传承人的心灵史,探索人的成长逻辑和心路历程,从自在自由的内心世界中,梳理自觉自立的心理时间与成长事件,关注传承人心灵与现实的对话关系,发现传承人独特的文化选择,指示其丰富而隐秘的精神世界中的创造性动力,最终用以解释传承人与非遗之间的内在关系。事实上,传承人从来不是被动地选择,即使表面上具有被动性,但深层次的主观因素却是更持久、更坚实的决定性选择力量。因此,口述志的“立人”研究,不是为非遗保护和传承寻找“证物”的主观材料,不是为“物前提”的非遗研究者提供辅助的口头传统,而是让“传承人”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优先的对象,成为一个具有创造意识和能动精神的生活主体,使其成为非遗研究的前提而不是后置的说明。

(二)探寻非遗的“人文品格”

口述志从“立人”出发,开启了全新的非遗研究格局。当下的非遗传承人研究,关注其技艺、知识和独特的创造力,有一个面向物质世界的“特性”追求,即确认传承人所创造的非遗作品的技术品质与科学要素。这种面向与现代科技语境密切相关,因为非遗的活化目标是现实应用。传承人担当起转化非遗现实应用的生产者角色,“人”的身份被忽略或隐藏,传承人的非遗作品转化为现实应用的非遗产品,于是,基于现代科技产品的应用思维,也就自然而然成为考量非遗作品的主要依据。事实上,这种诉求的传承人研究,被外在的现实逻辑所捆绑,难以超越“物化”的应用思维,从而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以传承人为对象,必然有精神性的学术目的;
另一方面,以传承人创造的非遗作品为对象,必须回应“物”的现实需求。相对而言,口述志希望从“精神性”出发,探寻非遗的“人文品格”,注重“价值”而非“物质”的应用性。

“人文品格”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特定传统的品格。中国社会的人文传统非常浓郁,因此需要展开基于中国社会的口述志研究。“口述史提供的是另一种历史叙事方式,发掘隐藏在英雄史观和宏大叙事背后的其他细节和故事……毫无疑问,口述史有利于发掘中国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成为‘复线叙事’最为倚重的研究路径。”(11)熊威:《中国口述史研究的现状与走向》,《殷都学刊》2021年第3期,第46-52页。复线叙事的历史就是以个体为对象的综合而成的多线叙事。也就是说,立足中国社会,讨论传承人的非遗传承,就具有了传统社会的人文品格。而非遗的现实传承常常以“物”或“物态”的形式,被人们所关注和享用。从传承人的视角来看,这些丰富多彩的非遗形式背后,都与传承人的创造、情感和生命密切相关。一个现代科技产品,它不需要考虑生产者的意图与精神、情感因素,而需要强调使用者的意图、爱好和价值取向。与之相反,非遗作品的传承人视角,以口述志所呈现的一定是非遗作品中的传承人情感、价值及其他精神个性。如果忽略这一个性,非遗作品就是一件无根的“物”,它只有工具性的用途,没有传统的人文来源和精神个性,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可以说,非遗的“人文品格”和价值探索,是传承人口述志的基本目标。

(三)还原非遗传承的“社会记忆”

从传承人口述志的“立人”与“人文品格”研究中,我们可以还原非遗传承的“社会记忆”,将传承人创造非遗的时间线索与文化语境梳理出来,这也是口述志充满神奇魅力的主要原因。作为一种集体记忆,它是“一个特定社会群体之成员共享往事的过程和结果,保证集体记忆传承的条件是社会交往及群体意识需要提取该记忆的延续性”(12)莫里斯·哈布瓦赫:《论集体记忆》,毕然、郭金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5页。。传承人是丰富的生命主体与生活主体,其敏锐而细腻的生命世界,收藏有独特的观照社会、理解人生的生活细节,其智慧而丰富的生活世界,创造有属于自己而又承续传统的生命之作。口述志就是发掘、还原、重述和再创造那些生活细节,与传承人一道回溯生命世界的关键节点与艰难抉择,反思生命之作所蕴含的生活意义与传统精神,为“历史性”而非“实用性”的非遗传承沉淀“旧事”,开辟“新知”。

传承人口述志基于多维度的社会关系而建立起传承人的社会身份,这也是我们观察传承人最有意义的学术主旨。进入社会维度的传承人生活史世界,他们所共有的特点是多维性与复杂性,较之一般人有着更广博的生命阅历和更曲折的生活轨迹。口述志研究关注传承人的三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三种关系并非清晰地并置而区分开来,往往是交错、冲突和兼容于一体,尤其大多数传承人是基于村落传统形成的社会关系。由此,形成了多维而又复杂的社会身份:家族身份、村落身份和职业身份,这个三维身份看起来与一般人无异,但是就职业身份来看,传承人的社会角色就复杂得多,有整体社会职业的考量,有自由职业的考量,还有兴趣志业的考量。整体社会职业是按国家管理的社会职业分类而言的,如农、工、商等,很多传承人有可能兼任多种社会职业;
自由职业则更倾向职业的不确定性与个体性,这也是传承人乐于选择的职业;
兴趣志业身份则是一般人少有的,而传承人则多有此身份,往往是非遗相关的身份,在传承人的人生选择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这些来自于社会关系的多维身份,建构了传承人丰富的社会生活与社会记忆,口述志发掘“在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中,这些对过去的记忆形成了个人心理上的一种构图,当个人作为某群体的一分子,与外在世界的个人或群体互动时,透过这心理构图的回忆,个人得以建立其社会认同的体系。这样的回忆常是集体性的,也就是社会人群经常集体选择、活化并且强化特定的社会记忆,以凝聚成员彼此的认同”(13)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54页。。这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传承人承载于非遗传承中的“社会记忆”的呈现,因其个性而犹显珍贵。

(四)建构地方性知识传统

口述志研究从“立人”出发,探索非遗的人文品格和社会记忆,还对其所延续的文化传统做出承诺,希望由发掘传承人来整合与建构地方性知识传统。就非遗传承的本土方式而言,大多为传承人的“言传身教”“口耳相传”,以口头传统来建立其传承谱系。传承人口述志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逻辑,从口头传统中延续这一路径,让传承人口述其知识来源、技艺程式、仪式规范、人文内涵和地方性理解,以所承载的非遗项目来表述地方性知识,显现传承人的个性与共性,参照更多的传承人群体来整合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知识’的获得、深化和校验可以分别通过人类学家与‘文化持有者’的对话、深入文化个案的实例研究和展开行业内部学术交流来完成。此种认识论主张的贡献在于其充分弘扬了认识者在认识活动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意识,从而借助对文化符号的‘深描’来达到对文化实体存在之内在意义的阐释”(14)王邵励:《“地方性知识”何以可能——对格尔茨阐释人类学之认识论的分析》,《思想战线》2008年第1期,第1-5页。,在口述志研究者与传承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中,发掘出传承人的知识与符号,使之整体化,进而建构起具有一定整体价值的地方性知识传统。

由于传承人的身份建构与非遗实践具有谱系性特征,口述志研究也会从中寻找传承人所承载的知识谱系,也就是地方性知识传统中的谱系性问题。这一问题的理论支持是民俗谱系理论,“民俗学的谱系观念是强调民俗文化的整体性与联系性,强调互动性的一种研究思路。民俗的谱系是一种有关联的集体行为。民俗谱系关注人类的某些共性,但是更加关注民俗生活的现实联系与互动。没有互动就没有谱系,互动是谱系的存在形式”(15)田兆元:《民俗研究的谱系观念与研究实践——以东海海岛信仰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67-74页。。基于谱系理论的省察,我们才可能突破对个别知识的束缚,从传承人的成长中发现其谱系因素。当下的传承人研究多受“物”的牵绊,常常以“个别知识”或“一般技艺”为目的,在口述访谈中设置了内容翔实的“知识性问题”,期待从中获取某个非遗项目的“知识点”与“核心技艺”。正因为这种传承人研究不追求历史性,不探究系统性,从传承人口述中所获取的非遗知识也就是“个别的”和“零散的”,这种忽略“知识谱系”而讲究“技艺个性”的传承人访谈研究,也会失去“活态的”非遗传承视角,其研究也难有深入的认识。

(五)阐明传承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价值

传承人口述志的一项关键任务就是寻找其对非遗传承的文化担当意识。这是一种使命意识,它隐藏在传承人长期而执着的非遗传承实践之中,同时又常常为现实困境所掩盖与冲击,被传承人所忽略,而不被研究者所重视,更不为社会所关注。

口述志面向传承人的生活史、生命史和心灵史,目的是建立其精神档案,为传承人的文化立场寻找理性依据。如前文所言,传承人的身份意识有着复杂与持久的建构过程,既是其多维社会关系的发掘过程,也是其内在心灵世界的培育过程。这是传承人有别于普通人的重要特性,即传承人从自在自由走向自觉自信的文化身份意识。口述志研究借助于多维身份的尝试发掘,激活传承人的文化记忆,不断唤醒来自深藏于记忆中的传统、时代、社会关系和个人生命的生活细节:于传统,有着年节仪式的事象与空间记忆;
于时代,有着生活变迁的制度化与物质化的模式记忆;
于社会关系,有着多维交往的个体与社会记忆;
于个人生命,有着情感滋养的成长与价值记忆;
等等。它们是如此生动具体而又难以琢磨,在传承人毫无察觉的选择性记忆中不断被点亮和观照,由此,口述志研究建构起传承人的文化观,在对口头传统和非遗谱系的文化认同中,阐明非遗传承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价值,发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意识及“文化担当”精神,而非传承人的“自我呈现”。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文化自立自信的新时代语境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传承人文化担当意识的呵护与培养,从口述志中找到传承人文化担当的自我动力,在对话与交流中引导传承人超越影响文化担当的困境,从而坚定传承人的文化担当使命(16)孙正国、熊浚:《乡贤文化视角下非遗传承人的多维谱系论》,《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9-16页。,为非遗传承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我国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制度化建设,以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起点,从2007年实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到2015年实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和“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已取得显著进展。在此语境中,我们特别关注“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研培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增强文化自信,从而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这里,非遗传承人群不仅包括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也包括项目的持有者和从业者,从而最大限度地覆盖了非遗保护传承的广大人群。同时,考虑到很多项目的保护工作者对项目保护传承也具有直接影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把部分从事项目保护的管理人员纳入研培范围”(17)王晨阳:《以实践探索非遗教育与学科建设之路——从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说起》,《民俗研究》2021年第4期,第41-46页。。不过,这项计划尚有进一步关注传承人口述志的必要性。

探索传承人口述志的理论拓展,提升口述志调查的共情能力与问题意识,在这样的逻辑之下,我们就可以改变对传承人的认识,把传承人的心灵史研究作为重点,使其承载的族群传统得以显现,让非遗的价值回归到“人”的价值上来,这既是人类学意义上族群精神史的价值发掘,也是实践哲学意义上的人的价值书写。从微观具体的传承人生命史、生活史和心灵史事件中,洞察传承人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与国家、与自然的多重关系的历史脉络,梳理其复杂而内在的文化谱系,即时间谱系、空间谱系、知识谱系和主体谱系,从而建构起传承人的“精神档案”,确立非遗的“人文品格”,还原非遗传承的“社会记忆”,建构地方性“知识谱系”,阐明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认同”与“文化担当”,为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而贡献理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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