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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特点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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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

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都在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法治思想到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演变,走出了一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共产党人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中颇具代表性,为发展中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值得学界深入研究。

从法治角度看,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争取民主、法治、权利的历史,民主、法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高举的旗帜。不代表先进文化,中国共产党怎能“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然而,检阅知网等学术网站,却未查到关于研究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思想史的论文,因此,本文不揣浅陋,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方家。

哪些内容可列入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范围,对此,笔者认为,不能照搬过去流行的法律思想史的教材写法,必须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中国共产党中心任务的变化出发,对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完成中心任务而提出的法律主张加以梳理,写出一些中国独有的内容。

(一)法律的社会形态更替

马克思主义认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的法律有区别。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思想与实践,离不开法律的社会形态更替研究。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富有成效地推动了中国法治社会形态的演进。

第一,把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律制度转变为新民主主义法制。

鸦片战争把中国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社会拖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此,中华民族面临两大任务,一是捍卫国家主权独立,赶走西方列强;
二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现代化。概言之,就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实现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现代化转变。从地主阶级的清末法制改革,到康有为、孙中山的资产阶级法制变革,都没能保障两大任务的实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使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经过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的艰难探索,到抗日战争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出了把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引向新民主主义、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利用党的领导、武装斗争和统一战线“三大法宝”,通过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途径,破解了此前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无力破解的历史难题,创造出人类社会第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形态。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独立富强贡献的第一个中国智慧。

1949 年9 月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面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法制思想,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体,是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依法对反革命首要分子实行专政,对于一般的反革命分子,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二是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各级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是国家结构是单一制,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四是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五是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六是发展新民主主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
七是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国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新民主主义法制体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重大贡献。

第二,把新民主主义法制转变为社会主义法制。

这一转变的标志,就是“五四宪法”的产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具有临时性。这是因为,制定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具有事实上的广泛性、代表性,但毕竟不是民选的立法机关,委员是由中国共产党特邀而来。而“五四宪法”与之不同,制定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选举产生。“五四宪法”同人口普查相结合,以人口为计算代表名额标准,全国依法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精神病患者,只占进行选举地区人口总数的1.64%,占进行选举地区18 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2.82%。选举中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1](p.15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法,而“五四宪法”则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为即将开始的“一化三改”提供了宪法依据(即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规定了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两个联盟(一是工农联盟,二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pp.180-181)正式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产生。

1982 年9 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在开幕词中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大命题。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2](pp.2-3)“八二宪法”的制定工作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下,邓小平直接领导下进行的。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关于国家总任务的开端增写“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此后的宪法修改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做了与时俱进的补充。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构建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奠基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时期,成型于新时代。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开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系列政治制度探索,从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照搬苏联模式的苏维埃共和国,到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结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行等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建立;
从大革命和抗战时期国共两度合作的政党制度模式到解放战争时期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初步形成;
从大革命时期最初根据共产国际要求建立工人阶级和乡村贫农、城市小资产阶级联合的社会下层统一战线,到抗日战争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联合一切愿意抗日的力量,形成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再到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继续坚持和发展统一战线;
从大革命时期曾经主张照搬苏联联邦制模式,解决中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到解放战争时期领导内蒙人民建立自治政府(1947年4月),实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区的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人先后创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由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后三者都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我国政治体制暴露出来的一些缺陷和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要求,开始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性质的体制改革。1992 年,邓小平说,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p.372)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党的十四大提出:“在九十年代,我们要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实现达到小康水平的第二步发展目标。再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3](p.253)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建立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于保障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记邓小平“再有30 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政治嘱托。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成果加以梳理,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个组成部分,共有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交等13个方面制度。

《决定》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准确把握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来龙去脉、演进方向和规律,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抓住了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
突出守正创新、开拓进取,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突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体现了强烈的问题导向和鲜明的实践特色。《决定》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既阐明了必须牢牢坚持的重大制度和原则,又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相衔接,统筹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体现了总结历史和面向未来的统一、保持定力和改革创新的统一、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统一,在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从严管党治党的主要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4](p.5)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理论命题,这就是说,在中国,党规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依规治党也是依法执政的组成部分。因此,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法制思想,应该把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思想纳入其中,这与中国共产党是纪律严明的政党、是唯一和长期执政党的国情分不开。

一部中国共产党史,就是党不断从思想、组织、制度和反腐等方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历史。思想建党、组织整党、制度治党和反腐护党,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基本内容和经验。

第一,思想建党。回顾党的历史,思想建党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一是批评与自我批评。1929 年12 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古田会议”,开创了我们党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集中学习活动,进行思想建党的先河。二是通过总结党的重大历史事件,分清是非,对全党进行思想教育。1945 年4 月,党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开创了运用党史进行思想建党的先河。三是忆苦思甜。1947年9月28日,毛泽东批转东北民主联军第三纵队诉苦教育的经验报告,并提出具体要求。随后,全军普遍开展了以“诉苦”“三查”为中心内容的整军运动,“诉苦”就是诉旧社会和反动派给予劳动人民之苦,“三查”就是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三整”就是整顿组织、整顿思想、整顿作风。“三查”与“三整”结合起来,边查边整。由此,我们党开创了通过忆苦思甜方式进行思想建党的先河。

第二,组织整党。所谓组织整党,即整顿党的组织。整党的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整党与整风的区别在于,整风主要是整顿党内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而整党除整顿思想工作作风外,还要进行组织整顿,纯洁党的队伍。整党的方针和做法同整风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整党、整风都要贯彻执行“团结—批评—团结”方针,都要以学习文件、提高思想为基础。但一般说来,整风除特别突出的问题外,不对党员作组织处理,而整党则要讨论并决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问题,以纯洁党的组织。

第三,制度治党。在制度建党方面,主要有如下四种措施:一是始终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制度建党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制度建设,核心问题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党的一大就讨论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和《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这是党的制度建设的起点。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初步表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民主集中制从此成为我们党的根本制度。二是把增强党性制度化。1941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2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从此,增强党性成为党的建设一项重要任务。三是规定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制度。为适应残酷的战争环境,解决抗日根据地党政军民关系中某些不协调等问题,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1943 年3 月,我们党作出决定,由毛泽东担任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讨论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四是建立请示报告制度。1948 年以后,中共中央连续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党各级组织中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并且具体规定,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5](pp.768-769)从此,请示报告制度成为我们党纪律建设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反腐护党。所谓反腐护党,就是指通过反腐败、清洗违纪违法的党员,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1927 年4 月27 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选举产生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委前身),成为我们党有专门组织、有党规可依、有制度设计,规范性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开端。此后,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构经过中央审查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数次历史演变逐步发展完善,确保从严治党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逐步确立依法治国

党的八大明确提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即开展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改革开放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列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议事决策协调等顶层设计工作,制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规划、两纲要”,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明确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五)依据党的中心任务变革土地所有制

不管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和改革时期,土地所有制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也交出了优异答卷。

第一,革命年代土地所有制问题是围绕扩大与巩固统一战线展开的。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夺取政权,建立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革命的领导阶级是无产阶级,但由于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无产阶级的人口数量在四亿总人口中不足一亿,中国工人阶级如果不与农民阶级结成革命联盟,是不可能战胜强大的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势力的,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

因此,根据共产国际关于中国共产党必须领导工人阶级,建立与社会下层(贫下中农、城市小资产阶级)联合的统一战线的指示,党的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就明确提出要“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八七会议后,中共中央以斗争口号形式提出了没收与分配土地问题。1927年11月28日《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颁布。经过1927 年年底至1928 年初的讨论,中共中央正式制定了土地纲领《中央通告第37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这两份文件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办法,都是照搬苏联,即实行土地国有制,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毛泽东较早发现照搬苏联土地改革方案不符合中国国情。经过实践反复摸索,我们党终于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6](pp.121-124)

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提出的减租减息政策也是出于扩大统一战线的需要。由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当时的主要矛盾,为团结一切阶级,包括地主阶级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提出减租减息政策。减租减息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实行减租减息和必须交租交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减租减息具有不彻底的改良性质。通过减租减息,为将来深入进行土地革命做好了必要准备。[6](pp.367-368)

解放战争初期我们党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五四指示”,还是出于争取和平、巩固统一战线的需要。当国民党关闭和谈大门、发动全面内战后,争取贫下中农的支持就成为最主要的迫切任务,因此,1947 年9 月13 日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同年10 月10 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起,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土地,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解决土地问题的目标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具体策略是围绕统一战线、夺取政权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

第二,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围绕农业先支持工业化,把农业国变成工业国的目标展开的。1953年6月,党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把解决农业落后于工业这个突出矛盾,放到很高的战略地位来看待,认为无论是为满足工业化对商品粮和工业原料的需求,扩大工业化所需的国内销售市场,还是通过商品交换主要从农业方面积累工业化和改造农业技术的资金,都必须尽快实现农业合作化。

第三,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时期实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胡乔木和邓力群的谈话中指出,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还是生产队。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7](p.641)邓小平明确提出要“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7](p.642)如果没有农村农业领域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发展起来。1993 年3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做了修改。

第四,探索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这拉开了中国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大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到2020年,农村各类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农村基层组织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这实质上是进一步探索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党的全会文件中第一次使用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等表述。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中强调,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但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8](p.55)

(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共产党人较早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问题。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我们党就肯定了陈云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思想,即国家与集体经营、计划生产和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个体经营、自由生产和自由市场作为补充。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1979 年11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谈道:“我们有些经济制度,特别是企业的管理、企业的组织这些方面,受苏联影响比较大。这些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发展科学的方法,我们社会主义应该继承。”“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7](pp.580-581)

1984 年10 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尊重价值规律,并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概念,回答了长期困扰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问题,使经济体制改革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1992 年初,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他说,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p.373)

1992 年10 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做了修改。

(七)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国实际,探索出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956 年党的八大肯定了陈云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思想。“八二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要发展和保护个体经济。1988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9](p.405)1997 年10 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0](p.3)

第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邓小平1986 年3 月28 日在会见新西兰总理朗伊时说,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2](p.155)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0](p.3)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多次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明确由市场评价各种要素的贡献,按贡献决定要素报酬。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
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2](p.373)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 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三方面的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彰显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制度优势,必将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制度保证。

(八)走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道路

早在1922 年,按照党的二大精神,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广州、上海、山东和江西等地就成立了“争取人权同盟”。在京汉铁路大罢工中,针对军阀吴佩孚的血腥镇压,我们党提出了“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的响亮口号。1935年8月1日,红军在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王明等人,根据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会议上有关在各国建立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精神要求,起草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即“八一宣言”,明确提出了“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口号。

在抗战中期各施政纲领确保人权的原则指导下,所有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条例。这些人权条例的公布和执行,在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史上揭开了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各方面人权保障事业得到长足发展。自1991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定期就人权状况发表白皮书,通过大量数据和事实,全面介绍中国在促进与保障公民各项基本人权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以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 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第三十三条。

2019 年发布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 年》白皮书指出,70 年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实现了翻身解放和当家作主。新中国70年,是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70 年;
新中国70 年,是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日益得到尊重和保障的70年;
新中国70年,是中国不断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70年。[11](p.1)

在中国各项人权事业所取得成就中,最令人称颂的是消除绝对贫困。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2]这是人类减贫史上的壮举,是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中国特色人权观的最生动诠释,更是世界人权史上的发展奇迹。

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思想内容,绝不限于以上所述,限于篇幅,只能举其荦荦大端。

(一)密切围绕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党的中心任务思考法治、建设法治

列宁说过,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13](pp.40-41)没有脱离政治斗争、政治制度的法治。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即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
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心任务就是“反帝反封”,在法律主张方面就形成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新民主主义法律思想体系、制度等。在解放战争前,为共同对付封建主义势力和帝国主义侵略者,中国共产党和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大资产阶级曾经两次结成统一战线,第一次是大革命时期为扫除封建军阀而合作,第二次是为赶走日本侵略者而合作。但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堕落成服务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人民公敌”,因此,原来的“反帝反封”变为“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法律思想、制度增加了“消灭官僚资本主义”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大众与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和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矛盾。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思想和制度仍以改革封建土地制度、实施婚姻自由等清除封建主义残余为中心。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主要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党的法律思想和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始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结束过去以开展大规模群众运动完成党的中心任务的工作方式、加强民主和法治、反对官僚主义等来展开。

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恢复了党的八大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回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作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因此,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内容。

(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在《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过去不能搞全盘苏化,现在也不能搞全盘西化或者其他什么化。[14](pp.110-111)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民主法律思想的深刻思考和结论,更是对未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一种深刻阐释和宣示。①参见郝铁川:《论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2期;
《论贯穿中国共产党百年政治思想史的主线》,《河南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必然性、主要特点和基本要求》,《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8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不同的五个特色,第一个是国情不同,即人口规模巨大,其他四个都是相较西方现代化的目标价值不同。因此,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方面规定、确保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属性和前进方向。

毛泽东多次指出,全盘西化在中国是走不通的,因为西方国家在近代入侵中国不是为了帮助中国走资本主义近代化道路,而是为了掠夺中国的资源、抢占中国的市场,让中国沦为一个依附于他们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改革开放后,邓小平也反复告诫,西方国家不愿意中国真正强大起来,而是希望通过和平演变,让中国成为一个二三流的依附于他们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以,习近平再三强调我们要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着不可分割的逻辑统一关系。党的领导意味着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这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执政的宗旨,是检验党是否做到处处时时代表人民的一种程序制度。而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坚持党的领导避免了人民利益的碎片化,因为党整合了人民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保证了“最大公约数”;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结合、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是党长期执政的制度保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实现良法善治的基础。一句话,党通过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多数人的统治;
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治国防止了无政府主义产生,实现了良法善治;
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改进和提升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水平。

(一)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

世界上自下而上的内生型和由外而内的移植型两种法治现代化模式均不适用于中国,前者在中国因近代帝国主义的侵略而中断,后者因其结果导致中国沦为西方附庸国而不能被中华民族所接受。党的十八大以来创造的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是历史的选择和现实的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须有人事组织保证的要求,是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要求,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是法治重在约束执政权普遍规律的要求。实践已经证明,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有效,主要表现为:中共中央成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很好地发挥了总设计师、总规划师、总指挥、总工程师和总监理师的作用;
按照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执政原则,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贯通了执纪和执法,使执政者保持廉洁公正;
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带动我国法治各个领域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出来的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如何通过政党驱动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中国经验。认真研究中国政党驱动型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丰富发展人类社会的法治理论,是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15]

(二)发展民营经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笔者《决定地方法治水平高低的三个因素》一文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多年来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有关地方中等收入群体的数据和习近平在地方工作期间推进法治的具体史料,提出在我国决定一个地方法治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三项:一是中等收入群体数量的大小,数量越大,法治水平越高。二是地方主要领导是否重视法治。领导重视法治,地方法治水平就容易提升。三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否发达。非公有制经济足够发达,就会和公有制经济互为依存、补充,共同提升法治水平。[16]

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大小,决定了一个地方法治水平高低,这是一个人类公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此,法治既不能按照一个社会先进群体的标准设置,也不能按照一个社会非常落后群体的标准设置,而须按照“中等人群”可以达到的标准设置,这样才能让社会大多数人可以达到法治要求的标准。“中等人群”大都来自中等收入群体,他们总体而言讲规则、讲诚信,主张社会有秩序的变革,是法治的压舱石。

我国目前中等收入群体约有4 亿人,占人口总数的30%,所以法治国家建设还在路上,尚未达到中等收入群体应占人口总数50%以上的法治国家要求。而党中央计划在2035 年初步建成法治国家,那时的中等收入群体约有8亿,占人口总数52%,恰达到法治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必须发展民营经济。笔者通过《决定地方法治水平高低的三个因素》一文的研究已表明,哪个地方民营经济发达,哪个地方中等收入群体数量就较多。我国民营经济创造了中国经济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企业数量。[17](p.250)我国民营经济创造了多少中等收入者,虽然目前没有确切统计数字,但我国多数中等收入者来自民营企业,当无疑问。

(三)正确运用“一把手”机制

笔者认为,中国的“一把手”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党中央的领导核心,二是除党中央领导核心之外各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一把手”。领导核心,全党只能有一个。“一把手”机制主要有如下两个内容:

第一,必须要让“一把手”有担当,具有把方向、谋全局、抓关键、带队伍的能力和权力。

唯物史观从不否认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重大作用,马克思主义从来就强调权威和核心的作用。唯物史观认为,杰出人物是一定历史任务的发起者;
杰出人物又是实现一定历史任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历史人物是重大历史事件的直接参与者、策划者和指挥者。马克思在《1848 年至1850 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赞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的一段话:每一个社会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伟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要创造出这样的人物来。[18](p.432)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领袖权威是政党组织力的精神纽带,是政党领导力的重要体现。[19](pp.552-554)列宁在《我们运动的迫切任务》中指出,没有一个有能力且有威望的领袖,无产阶级政党的伟大使命很难实现。[20](pp.333-338)他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指出,政党领袖是在汹涌澎湃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21](p.21)1943年10月,毛泽东在《切实执行十大政策》中指出,实行一元化领导很重要,要建立领导核心,反对‘一国三公’”。[22](p.69)1964年11月,邓小平在《党一定要有领导核心》讲话中强调“党一定要有领袖,有领导核心”。1989年,邓小平深刻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2](p.310)邓小平关于党的领导核心的论述被写进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历史表明,必须有一个在实践中形成的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在这个领导集体中必须有一个核心。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集体和核心,党的事业就不能胜利。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23](p.784)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24](p.798)

领导核心的作用,就是在必须迅速做出决定的重大事情上,在集思广益基础上,最后拍板做出决定。遵义会议之后1935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成立由周恩来、毛泽东、王稼祥组成的“新三人团”,以“周恩来为下最后决心的负责者”。1943年3月16日和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决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组成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决定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权。[5](p.595)

各个地方、部门、单位的“一把手”,虽然没有党的领导核心的权力和权威,但在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上,在做好自己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各项工作上,负有重大责任,拥有较大权力。其权力的主要内容就是毛泽东所说的领导就是出思路、用干部两大项。

总之,“一把手”机制是做好党的工作不可缺少的,让“一把手”有担当、能担当,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课题。

第二,必须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这是因为:一是“一把手”地位和岗位重要。领导干部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察权,是法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二是“一把手”的示范作用重要。中国从秦以后形成了“民以吏为师”的传统,老百姓都向领导干部看齐,领导干部怎样对待法治,老百姓就怎样对待法治。三是权力具有自腐性、逃避监督性、追求绝对性。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总之,一句话,对“一把手”要授权和监督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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