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市各乡镇、街道、农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一般应向市政府报告;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市政协。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突发重大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灾情疫情、社会动态、治安刑事案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工作会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2.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3.省、市领导批示要结事项的完成情况; 4.上级部门督查、检查、暗访涉及我市的工作情况。
4.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重要会议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精神。
2.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农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 30 人以上的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国内外重要媒体来***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3.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贯彻中、省、市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如财政预决算等按程序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 1 周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 1 周口头或书面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副市长参加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各乡镇街道、农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 2 天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 2 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市政府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