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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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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邓小平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是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高度,来思考依法治国问题。在思想理念方面,在领导制度方面,在具体法制建设方面、在制度保障等方面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的开创者。

【关键词】邓小平;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2-0007-02

在1999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我国宪法,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从此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开始全面步入法治建设的轨道。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而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创建的关于法治一系列理论是实现这一突破性进展的思想源泉。为当代中国以法治国,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石。

1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展现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标志党的工作转变的文献中,首次阐明了他的法治思想。邓小平向中国人民提出要搞“法治”而不搞“人治”,这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首次确立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把法治提到了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如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这个问题是个空白。而我国又是一个有数千年的封建意识的影响,民众缺乏法治观念。建国以后,我们党长期依靠政策执政,尤其是用群众运动的方法来解决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的负面影响,使人们对法律不信任。轻视法律的思想进一步的蔓延,宪法、法律的尊严在人们心目的地位被严重破坏。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奠定了思想基石,这一原则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时,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写在党中央的政治报告之中。

首先,否定人治,尊祟法治。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必须要有一种权威, 这个权威只能是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国家领导人的贤明。因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具有正义性、强制性、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靠“人治” 则主要凭个别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决定重大问题, 是异常危险的稍有不慎, 轻者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重者给民族带来深重灾难。邓小平严肃批判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不良现象。他认为,我们必须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变“人治”为“法治”,变“法从人”为“人从法”。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其次,树立法律的权威,强调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法律权威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无论制定多少或多么好的法律,都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意识到了树立法律权威的问题。他说:“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1。 显然这是在强调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的观念,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要遵守它、维护它。而邓小平曾于1980 年初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这则是进一步明确指出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树立法律意识,树立法的基本价值观(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为此,他认为,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或法律宣传教育,使人民摆脱对法律无知的蒙昧状态,提高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在1986 年6 月邓小平同志还以“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为题作了专门的讲话,他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邓小平同志还从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专门论述了树立法制观念的问题。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提到现代化建设全局这样一个战略高度来认识,这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史上和新中国建国史上都是第一次。因为法治建设是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

2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领导制度方面的基础

邓小平同志在提出法治思想的同时,就强调指出,我们要改善党的领导,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外,还有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首次写入党章。同年我国宪法进行了第三次大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82年宪法从治国方略和领导制度方面确立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依法治国,解决了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的关系问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领导制度方面的基础。

首先,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和首要前提。邓小平认为, 在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 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 “我们人民的团结, 社会的安定, 民主的发展, 国家的统一, 都要靠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 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其次,邓小平同志科学地阐明了党与法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在现实中,党权与法权之争的实质是党权与人民权力的相互关系。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既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曾多次指出:“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管不合适,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党政要分开, 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修改后的党章再次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和党章的规定,明确地规范了党与法的关系,指导着党的工作,它集中地反映了党对国家实施领导的具体形式。任何一级党的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程序与国家机关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实施领导。较好地处理了党的建设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关系以及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

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具体法制建设的基础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就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选择了法治,就意味着选择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运行机制。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在80 年代初期在法制建设方面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还没有形成独立合理的法律结构和运行机制。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将法律至上思想具体地落实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建设基本方针中。这十六个字分别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全面表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完整体系。为我们明确了一个经济较为落后的社会主义大国应该怎样进行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

有法可依是指立法而言的,即要有能够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标准。这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在邓小平加快立法,逐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思想指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立法工作在20多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了430 余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 余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8000 多件地方性法规,使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是针对守法和执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法治的关键。邓小平认真总结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我国自古以来权大于法,法律只是权力的附庸。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把一切权力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求全党和全国人员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在邓小平的大力倡导下,“有依必依”已成为我国贯彻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必严是邓小平对执法人员及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严肃要求,要求所有工作者都必须严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作到严格执法,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对此,邓小平强调: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要有强硬执法的手腕;要建立一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勇敢并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政法干部队伍。邓小平强调“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司法公正。”这种政法队伍是法律得以实现的最直接保障。

违法必究是指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加以追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违法必究是执法必严的结果,是保障法律对社会调整作用最终实现的最重要的一环。邓小平讲:“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邓小平这种对任何人不能搞特权,不允许有“特殊公民”存在,真正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

总之,这十六字方针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论基础,又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完整要求和法治社会的系统工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所讲,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4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制度保障的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实质上就是制度化、法律化了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实就是指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用系统的具体制度和法律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备形态,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侵犯?”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 争得了民主, 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 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而且能够保证这种法制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本质。邓小平认为必须“ 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经济管理的民主化, 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往往与政治上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制度设置方面是不能照搬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我们在权力制度的设置方面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从整个国家来说建设民主,最主要的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代表依法履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权。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主集中制度,多党合作制度,干部任期制度,党内党外的民主监督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等。

邓小平强调,对权力加以制约与监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为了实现对权力的制约,邓小平提出了以分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党政分开、中央权力适当下放的构想。他提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邓小平又提出要设置法律监督体制。邓小平认为,首先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都来监督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方式有检举、控告、撤换、罢免等,对以权谋私的干部,群众有权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惩处。其次要有专门机构监督制度。邓小平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不仅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只有这样,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行。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经济管理的民主化, 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邓小平是我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他以开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提出要“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革、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等一系列依靠法制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这些主张,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源泉,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思想、理论、制度等方面的基石。邓小平是站在通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的第一人。他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并将继续指引我们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

5参考文献

[1]龚永泉,程少华.信访局长的好榜样—— 记江苏省泰州市信访局长张云泉(上)[N].人民日报,2005—04—07.

[2]邓小平文选[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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