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我改)
部门意见汇总
一、议题名称:研究审议《江永县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安全联审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汇报单位:县安委办 三、参会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审计局、市监局、执法局、生态分局、消防大队、黄兴镇、江背镇、黄花镇、春华镇、果园镇、路口镇、高桥镇、金井镇、开慧镇、福临镇、青山铺镇、北山镇、安沙镇、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 㮾 梨街道、长龙街道 四、部门意见:
( ( 一 ) 发改局:无意见。
( ( 二 ) 科技局:无意见。
( ( 三 ) 工信局:无意见。
( ( 四 ) 财政局:无意见。
( ( 五 ) 自然资源局:无意见。
( ( 六 ) 住建局:无意见。
( ( 七 ) 农业农村局:无意见。
( ( 八 ) 商务局:关于联审范围:建议修改为:本制度所称“工矿商贸企业”泛指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含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企业(不包括单一以养殖、种植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也不包括无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仓储的纯贸易型企业)。(已采纳)
( ( 九 ) 文旅局:无意见。
( ( 十 ) 审计局:无。
( ( 十一 ) 市监局:无意见。
( ( 十二 ) 执法局:我局不直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供被联审企业在我局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并附案件台账。(已采纳)
( ( 十三 ) 生态分局:无意见。
( ( 十四 ) 消防大队:无意见。
( ( 十五 ) 黄兴镇:无意见。
( ( 十六 ) 江背镇:联审要求中第三条,是否可修改为: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发现拒不整改的。(未采纳,该内容为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文)
( ( 十七 ) 黄花镇:无意见。
( ( 十八 ) 春华镇:无意见。
( ( 十九 ) 果园镇:无意见。
( ( 二十 ) 路口镇:无意见。
( ( 二十一 ) 高桥镇:无意见。
( ( 二十二 ) 金井镇:无意见。
( ( 二十三 ) 开慧镇:无意见。
( ( 二十四 ) 福临镇:无意见。
( ( 二十五 ) 青山铺镇:无意见。
( ( 二十六 ) 北山镇:无意见。
( ( 二十七 ) 安沙镇:无意见。
( ( 二十八 ) 星沙街道:无意见。
( ( 二十九 ) 湘龙街道:无意见。
( ( 三十 ) 泉塘街道:无意见。
( ( 三十一) )
㮾 梨街道 :因镇(街道)进行安全联审时,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且有时同一批次项目涉及多家企业,均需逐户上门检查,而联审函要求回复初审意见时间过紧,不足以完成安全考量工作。故建议给予充分的安全考量时间(5 个工作日)对未纳入计划执法的企业进行联审。(部分采纳,根据“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本办法明确了联审时限。)
( ( 三十二) )
长龙街道:无意见。
- 1 - 县政府常务会议资料
研究审议《江永县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安全联审管理办法》 (送审稿)
县安委办 (2019 年 10 月)
一、联审工作开展情况
2015 年 9 月,县政府办印发《关于实施工矿商贸企业申报财政资金项目安全联审制度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15〕67号)以来,县安委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将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情况纳入安全联审范围,引导和激励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约束和限制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最大程度发挥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截至目前已完成 3210 家企业的安全联审,其中 87 家企业(其中 2016 年 31 家、2017年 22 家、2018 年 28 家、2019 年目前为 6 家)审核结果为不合格。该制度对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实施了有效惩戒,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修订目的和依据 2017 年原国家安监总局对限制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印发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 2 - 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17〕49 号)。2019 年 7 月 15日,县审计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的“年度审计报告”,认为“长县政办函〔2015〕67 号”安全联审制度文件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建议修改。县安委办根据审计报告建议及原国家安监总局文件精神,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于 9 月 4 日征求了各单位意见,形成了《江永县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安全联审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说明 《办法》(送审稿)共四条。主要内容及修改情况如下:
1 1 、第一条为联审范围。将文件中安全联审对象“工矿商贸企业”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不包含无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仓储的纯贸易型企业”。
2 2 、第二条为联审程序。对联审时间进行确定,要求县直有关单位在财政资金项目“公示前 15 天或以上报县安委办审查”。县安委办牵头,对“县直有关单位报送的同一批次企业的安全联审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并将安全联审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直有关单位”。
3 3 、第三条为联审要求。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文件精神对申报企业不能获得财政资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联审管理期限从原来的 3 年修正为 1 年”。联审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安全联审意见为“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并附证明资料”。
4 4 、第四条为联审组织方式。属于新增内容:
一是初审。
- 3 - 由镇(街道)安委办汇总本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如派出所、应急办、执法队等站办所)的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情况或现场安全考量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二是联审。县安委办依据镇街初审意见、县直有关监管部门(执法、应急、市监、消防救援等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提出联审意见。
四、请求会议审定事项 请求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永县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安全联审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按程序发文。
附件:1、《江永县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安全联审管理办法》(送审稿)
2、《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安全联审管理制度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15〕67 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49 号)
- 4 - 附件 1
江永县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 安全联审管理办法 (送审稿)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局〔2017〕49 号)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矿商贸企业申报财政资金项目安全联审制度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15〕67 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审范围 县级财政投入到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实施安全联审。
本办法所称“工矿商贸企业”泛指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含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企业(不包括单一以养殖、种植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无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仓储的纯贸易型企业)。
二、联审程序 (一)县直有关单位在审核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时,须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安全联审表》于公示前 15
- 5 - 天或以上报县安委办审查。
(二)由县安委办牵头,联合审查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县安委办对县直有关单位报送的同一批次企业的安全联审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并将安全联审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直有关单位。
(三)安全联审合格后,县直有关单位按各自项目审批要求审批。
三、联审要求 (一)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财政资金:
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仿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9.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 6 - 10.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联审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联审之日起向前推一年计算。
(三)联审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安全联审意见为“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资料。
四、联审组织方式 (一)坚持日常安全考量与现场安全考量相结合。各镇(街道)安委办对纳入计划执法的企业(含省、市、县计划执法企业),以日常安全考量为主,汇总本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应急办、执法队等部门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未纳入计划执法的企业,以现场安全考量为主,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依据现场执法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二)县安委办依据有关镇(街道)安委办的初审意见、县直有关监管部门(执法、应急、市监、消防救援等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及反馈意见,提出联审意见。
附件:工矿商贸企业申报财政资金项目安全联审表
- 7 - 附件 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安全联审表
项目责任单位情
况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名称
企 业 情 况 名称 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安委办安全联审意见
附件 2
- 8 - 附件 工矿商贸企业财政资金项目安全联审表
项目责任单位情
况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名称
企 业 情 况 名称 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安委办安全联审意见
- 9 - 附件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第 4 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 5 月 9 日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
- 10 - 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11 -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 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 12 -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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