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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目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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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目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目

 项目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梅田村

 建设单位(甲方):

 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合同编号:

 项目代建单位(乙方):

 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编号:

 云城投- - ZX- - [20 20] ]- -

 号

 监理单位(丙方):

 监理单位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项目代建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监理单位(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三方当事人就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目有关工程监理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目。

 1.2 工程地点: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梅田村,具体地址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围网外东北侧 140 亩土地,东靠 G4 京港澳高速,

 场区周边有现状市政道路良田北路与天成路通往新广从公路,地块东南部紧邻京港澳高速公路规划的钟港大道出入口。

 1.3 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本项目拟建设内容包括粮食仓储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以及总图室外工程和总用地范围的城市道路、绿地。粮食仓储设施主要为散装楼房仓 3 栋,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包括附属用房、一站式中心、消防水池、药品库、地磅等,管理和生活设施包括综合服务楼、门卫等。总建筑面积约为 4.3万平方米,总仓容约 10.38 万吨(最终的建设内容以投资主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1.4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 44205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32468.05 万元。最终以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为准。

 1.5 工程建设管理目标 1.5.1 投资控制目标:不超出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1.5.2 进度控制目标:按施工合同进度要求控制。

 1.5.3 质量控制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合格且无质量责任事故,质量保修期内不发生质量问题,且符合各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评得区级或区级以上质量管理奖项。

 1.5.4 安全施工管理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合格且无安全责任事故。评得区级或区级以上安全管理奖项。

 1.5.5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且不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第二条

 监理服务范围

 2.1

 监理范围 2.1.1 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含工程勘察旁站,临时施工供水,临时施工供电和管线迁改(如有)监理等]、施工阶段(含工程检测、水土保持监测等

 服务类项目监理)、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决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含全过程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社会协调、设备监造和调试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2.1.2 监理范围还包括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工程质量检测、基坑检测和监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白蚁防治、专题研讨会、水土保持监测、超前钻勘察和详细勘察等,以及其他为工程建设需要所发生的服务类项目的监理,上述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

 2.1.3 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单位还须按项目代建单位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制度等。

 2.2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土建工程(包括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幕墙、钢结构、建筑物拆除、连廊工程等)。

 2.2.2 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外墙装修、窗、地板、地面、精装修等)。

 2.2.3 机电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电气、照明、空调通风、给排水、消防等)。

 2.2.4 弱电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公共广播及场地扩音、安防等)。

 2.2.5 绿化工程(包括景观草地、苗木、喷淋设施等)。

 2.2.6 市政工程及其他(包括道路、临时及永久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综合管线等)。

 2.2.7 专业工程(包括、环保工程、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厨房设备、化验室、节能、绿色建筑、管线迁改、排灌渠迁改等)。

 2.2.8 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服务项目的监理。

 2.3

 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相应监理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的调整,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2.4

 监理服务期 不论工程建设是否分期、停建或缓建或其他原因等导至工程建设期限延长,监理服务期均自监理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且保修期结束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竣工后两年为保修期。监理单位的责任期与监理服务期相同。

 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四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 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专用条件; 5.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6. 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针对本项目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 本合同标准条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 中标通书外的其他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

 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第七条

 , 受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即建设单位)委托,

 为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 目代建单位, 在本合同中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履行 相应 职责和权利。

 建设单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代建单位所有权利,如项目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指令冲突或不一致,以建设单位指令为准。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监理单位对项目代建单位的所有义务,等同于对建设单位的义务。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所有义务,亦等同于对项目代建单位的义务。

 第八条

 如监理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监理单位对此风险充分了解并接受:

 1. 禁止监理单位参与广州白云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项目。

 2. 禁止监理单位参与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项目。

 3. 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将上报白云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议禁止监理单位参与白云区境内所有项目。

 4. 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将上报广州市白云区建筑业联合会,建议禁止监理单位参与会员企业所有项目。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三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拾

 份,建设单位执

 叁

 份,项目代建单位执

 肆

 份,监理单位执

 叁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正、副本表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目监理合同》的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建设单位(盖章):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项目代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建设单位”或“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并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项目代建单位”或“乙方”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直接项目管理责任并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单位”或“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建设单位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建设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三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单位义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因履行监理职责而发生的工伤、人身损害等事故均由监理单位负责。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与其资质水平相当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范围之外,如有违背,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应监理单位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应监理单位明确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三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提供相应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三方约定,由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

 当书面并于发现当日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否则,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负责所有损失的赔偿。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7)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应当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单位事先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建设单位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在

 1

  天内通知建设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三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三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机关裁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权利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选定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交。

 第二十四条 当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 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即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三方应进一步书面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因监理单位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建设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该情况发生后的

  3 天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监理单位没有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的,视为没有使监理工作延误,导致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建设单位有权拒付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非监理单位原因),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当天内通知建设单位并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监理单位未按期通知的,不予顺延。当该影响因素消失时,监理单位应当在影响因素消失之日起 7 日内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 42 日书面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三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不视为额外工作,监理单位无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 十七条 当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0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应支付监理报酬,还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未支付应支付监理报酬的 0 %计算。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后 30 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48 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并暂停支付异议部分的报酬。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异议通知的 48 小时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监理单位同意建设单位的异议。但建设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同时,监理单位也不得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工程师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可在预算范围内向建设单位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由建设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了经济

 效益,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后,建设单位可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建设单位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无规定的事项按标准条件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按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执行。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按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执行。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按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规程执行。

 二、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建设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第二条 监理单位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单位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 2006 年 4 月 1 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

 单位为本公司。

 2、监理单位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

 3、监理单位向项目代建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每月 28 日前向项目代建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工作。

 4、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5、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工程师时,监理单位应提前 7 天向项目代建单位书面提出。未经项目代建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工程师。

 6、项目代建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7、即使是项目代建单位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工程师,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项目代建单位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8、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项目代建单位发现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项目代建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9.监理单位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数量不低于投标文件人员架构所示人数,保证足够的监理工程师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质量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

 二、监理范围:广州市白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良田粮库项目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设备材料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以及地质勘察的旁站监理和设备安装及调试监理等相关服务。

 2、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工程质量检测、基坑检测和监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专题研讨会、水土保持监测、超前钻勘察和详细勘察等,以及其他为本工程建设需要所发生的服务类项目的监理,上述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

 3、按项目代建单位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三、监理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单位应在受委托的监理范围内向建设单位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建设单位的正当权益。定期向项目代建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专项报告按项目代建单位要求提交。

 2、项目代建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项目代建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本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退场、施工阶段设计管理、综合管线平衡、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

 4、组织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各方面关系。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架构表》(附件 1)派驻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于现场,保证监理的管理力度,直到工程完成。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工程师和投入设备。总监理工程师须按照本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和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 。

 5、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机构对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有关工程监理规定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的监理工作,完成过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的监控及合同的管理。

 6、健全项目监理机构造价控制管理体系,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签证、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变更文件;负责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造价的审核。经监理审核的造价文件均须出具审核报告。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每月向项目代建单位汇报工程变更增减费用情况,并提出控制工程变更的意见,报项目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审批。

 7、监理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建设单位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现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实行监理,把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关和试件见证取样试验关以及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并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

 8、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 14 日内向项目代建单位提供《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项目代建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对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熟悉并审核,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对工程变更和技术洽商向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监理意见,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提交监理意见报告。

 9、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进度报表,并提出监理审核意见,上报项目代建单位。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10、设立监理日志制度,现场监理工程师每日如实填写,以便查验。编写监理月报,每月向项目代建单位汇报工程情况。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工程竣工后,提交完整建设工程监理档案。

 11、主持工程协调会议和每周的工程监理例会,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理意见,设立工程例会制度,加强各方沟通,解决技术问题,整理各类会议记录,监理例会、设计例会、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文字顺畅,简明扼要,真实确切。

 12、材料、设备的看样板定板工作由监理单位牵头组织。必要时,经项目代建单位批准可组织考察,出具考察报告提交项目代建单位。在每批次的每一种材料、设备样板或资料收集到 3 家以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看样定板会议,填写样板定样表并封样。监理单位应审核供货材料、设备清单及规格与质量,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再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承包人立即调离工地。

 13、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对于关键部位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状况,协助组织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提出质量问题责任意见。

 14、工程施工进度监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承包人按合同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各工期节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监理单位应采取果断措施督促承包人赶回延误的工期。

 15、工程进度请款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计价进行核实,提出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总监签署付款意见后报项目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并做好计量支付审核台账(含工程量、单价、设计变更)。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审核专项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预算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审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

 16、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安全生产监理具体规定如下: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代建单位。

 3)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7、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同步完成各阶段施工验收资料,最终形成完整建设工程城建档案。负责督导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全套竣工图,审核并确认竣工图,保证与现场实物对应。

 18、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

 19、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现行监理规范规定的或项目代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三方提供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在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两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有关责任。没有特别保密要求的,监理单位也必须严守工程保密工作,未经项目代建单位书面批准,禁止泄露一切工程资料和信息,否则,监理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第四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一、由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单位):

 1、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监理单位应配合承担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

 2、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

 二、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应监理单位书面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单位:

 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第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签订本合同,具备条件后三天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资料。

 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按期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后,监理单位未在收到之日起 2 日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已履行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尽快且不超过 2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监理单位未在收到书面答复 2 天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已项目代建单位的答复为准。

 监理单位应尽快且不超过 2 天内对项目代建单位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内容应在 1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因监理单位迟延答复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第七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

  联系电话:

  。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代表为:

  联系电话:

  。

 建设单位常驻代表为:

  联系电话:

  。

 项目代建单位常驻代表为:

  联系电话:

  第八条 本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不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和值班用房,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配置现场监理办公设施、通讯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驻场的监理人员日常生活和用餐应自行独立解决,严禁向施工单位免费搭食。

 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监理单位自行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因其设备问题向建设单位索取任何经济补偿。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本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足够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项目代建单位使用工程计价软件为易达软件,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进度审核和计价资料,需与项目代建单位所使用软件相兼容。否则,项目代建单位有权不受理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由此所导致的全部后果由监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建设单位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责任条款详见本部分 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十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必须主动支持项目代建单位工作,中标后立即介入工作(包括项目前期),对项目代建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并得到认可,而拒不执行,按监理单位严重违约处理,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项目代建单位应在 2 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若因项目代建单位未履行该约定而导致本工程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

 任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接到建设单位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工程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四条 监理报酬的计算方式与支付 1、 监理报酬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计算,含税包干合同总价暂定为中标价

 元(大写:

 )(含税合同价的税率应符合有关法规及税务部门规定);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概算监理费(考虑了投标下浮率)大于(含等于)中标价时,监理费含税包干合同价为中标价;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概算监理费(考虑了投标下浮率)小于中标价时,监理费含税包干合同价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概算监理费(考虑了投标下浮率);监理费结算价以最终的财政部门审定相应费用为准。

 2、 本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且监理单位办理本合同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10%)后,提交付款申请按甲方付款程序支付合同总价的 10%(即

 万元)作为预付款。

 3、 每月申请进度款额为当月施工完成建安工程费×监理费率×70%计(监理费率=监理费合同总价/施工合同总价),但累计支付不超过监理费含税包干合同价的 70%(含预付款)。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费含税包干合同价的 80%(含预付款)。

 5、 监理费结算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后,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 100%(含预付款)。

 6、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仅表示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完成支付审批手续的时间,后续支付时间按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执行。上述所有的支付时间不包含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因该审批导致付款期的延长,不视为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违约,监理单位不得要求赔偿任何损失。

 7、 监理单位收款前须向建设单位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对付款时间进行顺延;监理单位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建设单位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监理单位承担,如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须负有赔偿责任。监理单

 位未开具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不视为违约,并且监理单位不得据此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账号汇出款项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监理单位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监理单位无法收取款项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8、 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日历天内,监理单位以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6)方式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或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开具。履约保函退还时间:工程保修期满后 28 日历天内。监理单位在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 本合同履行期间政策调整收费标准的,本合同各种费率和费用不调整。

 10、 在本合同工程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延期,监理服务期和责任期相应延长,但不补偿监理单位任何费用,仍按本合同约定计算监理费。

 11、 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的,则监理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相应工程的监理费,但不额外补偿监理单位任何费用。

 12、 工程实施期间,工程建设暂停导致监理单位须二次或多次进退场,不补偿监理单位任何费用。因工程建设暂停又不退场的,监理单位可与项目代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减少驻场监理工程师,但不额外补偿任何费用。

 13、 项目代建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新增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增加的监理费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三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支付监理单位报酬时,监理单位须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否则,建设单位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无。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期监理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4 个月。工程保修期监理责任为所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原参加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人员,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项目使用状况,确认问题责任所属,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控制责任 在施工期间,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力,导致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经核实,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审核存在较大误差或错误,按与规定计价差额的 50%在监理费请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控制责任 经监理初审的工程结算送终审后,最终结算价审减额超过监理结算初审价的 10%,按审定结算价的 3‰扣除监理费。

 第二十二条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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