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巴东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巴农(渔政)告〔2019〕2号 张传兵: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对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巴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举报你长期在清江巴东县清太坪镇梯子口水域进行非法捕鱼、虾,接到群众举报后,巴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0日,在巴清江东县清太坪镇梯子口水域进行渔政巡查时,发现你正在放置渔网,你船上有大量鱼网,执法人员对你渔船上的渔网进行了现场异地登记保存,经清点,你渔船上有虾网40个、刺网22个,水边还放有虾网50余个,由于是晚上,可见度低,次日清晨,执法人员来到梯子口水域拟对你放置在水边的虾网进行拆除,执法人员仅发现你放置的虾网只剩2个,执法人员对你放置的2个虾网现场予以了拆除。2019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同意,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你无法提供捕捞许可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你陈述自2011年以来,一直在巴东县清江水域使用刺网、虾网从事捕鱼活动,所捕鱼、虾主要销往周边居民,部分销往给非法收购鱼虾的商贩,你无法确定具体捕捞数量。你提供了户口簿,证明了你的身份信息。
2019年10月15日,因你在水上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在长江巴东网给你公告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本机关拟对2019年10月10日异地登记保存你的非法刺网22个、虾网40个将依法予以没收,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执行。
2019年12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人均证实你在巴东清江河段从事非法捕捞多年,你所使用的渔具有拦河网、刺网、虾网。同时查明,你属低保贫困户,你妻子是智力残疾人,你二个女儿在读小学,你从事捕捞活动是以谋生为目的,你补充提供了户口簿、你妻子的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证。
由于你居无定所,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无法正常进行,根据需要,本机关特申请上级机关对处罚时间延长一年。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你家庭情况特殊,拟只对你给予没
收渔网、不予罚款的处理。具体有户口簿照片打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残疾证》照片打印件、《最低生活保障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事实。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你的违法情节及家庭情况,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 收 非 法 刺 网 2 22 个 、 虾 网 0 40 个 , 不 予 罚 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巴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1日
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单位:巴东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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