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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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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均应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设立财务室,根据本单位实行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主办会计、稽核、出纳、会计、报账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经制度和财政有关具体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计划,综合考虑收支增减因素,在上年度预算基础上,编制上报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中心有关下属站所及职能科室对下年度专项业务经费安排应列表并附文字说明,统一上报中心办公室。

 中心预算汇总方案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市财政核准。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有效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即严格遵照执行,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确保全年预算顺利执行。对超预算的开支,财务室有权拒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增加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报中心或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理实施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执行,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加强账户管理。各单位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出借账户,不得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账。银行支票、印鉴必须二人分别保管,互相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各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年初制订的预算,经核实要求采购的报告单后,

 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然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内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票据登记帐册,落实专人管理。

 (一)凭《浙江省财政票据购票证》向财政局购买各种票据,不得擅自购买、印刷票据。

 (二)收费时,填开票据要做到“全联复写,字迹清楚,填开规范。”不准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三)票据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结报、核销。

 (四)票据损失、被损或被盗,单位应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财政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五)已核实的票据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并登记造册,销毁时应由财政部门派人监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按照集中管理原则,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中心财务开支由中心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各项经费先落实后开支。

 经费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实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后,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负总责,支持分管财务工作中心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管财务工作中心领导对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主动向中心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如下:

 1.支出报销必须由经办人在发票上注明用途并签字,中心分管领导审核,中心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支出。2、支出经费在 20000 元以上的,需上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由中心党组或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中心分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人员核对中心班子会议记录后方可支付;3、业务科室(站

 所)采购货物达到 20000 元以上,经中心党组或班子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采购。4、市政建设中心本级科室需求的项目经费,先报有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根据项目经费的标准按上述流程办理。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需按照《XX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70 号》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一般报销规定 (一)各单位设报账员岗位,负责向中心递交专项经费用款报告;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财务报销规定,填写汇总交接单至中心财务室;对站所经费进行简要登记,掌握站所资金使用情况;协助中心财务做好预算对接工作。

 (二)发生财务收支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员签名并注明真实用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报销按程序审批前,须先经财务人员的审核。

 (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是指发票内容齐全、没有涂改现象,大小写金额同时记载且相符,开具金额不能超过发票最大限额等。

 (四)报销中,除劳务性支出可以用“工资发放名册”外,其他一律不能用“白条子”充抵发票。

 (五)所有报销应使用公务卡支付或转帐支付。

 (六)本月发生的收支业务一般应在本月报销入帐,特殊情况下可延至下一月度,逾期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若有财务特殊核算要求的以通知规定为主。

 (七)若有特殊费用报销,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本或文件。

 第十二条

 办公室物品、印刷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一律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购置、管理。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 根据 XX 巿委办发【2012】112 号、浙纪发【2014】5 号和浙委办发【2014】42 号文件规定,全市实行公务接待审批、登记制度,严禁“酒局”、“牌局”。

 (一)应指定专人进行接待和管理。接待人据实在三公平台报批,并打印作为公务接待报销凭证附件入帐,接待费报销必须票、单相符,手续不完备的,财务有权不予报销。

 (二)公务接待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不安排用餐。

 第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XX 市域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 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

 (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1。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120 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杂费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温州市域范围外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温州市域范围内每人每天 60 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第十五条

 常驻地范围内交通费用报销 一、“常驻地范围”是指地理区域为 XX 市域范围内(含各乡镇、街道)的地区。

 “车改补贴区域”是指已实施公务公车制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清江镇为界分为清江镇以西补贴区域和清江镇以东补贴区域。清江镇以西补贴区域含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柳市镇、北白象镇、磐石镇、虹桥镇、淡溪镇、清江镇、芙蓉镇、蒲岐镇、南岳镇、南塘镇。清江镇以东补贴区域含雁荡镇、大荆镇、湖雾镇、仙溪镇、智仁乡、龙西乡、岭底乡。

 二、关于交通费的相关规定

 (一)车改补贴区域内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公务人员发生的交通费因已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由个人自行负担,不再予以报销。

 (二)车改补贴区域外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乐委办〔2016〕79 号文件规定,向公务用车服务公司租车或社会化租车发生的交通费用予以按实凭据报销在远程交通经费中列支;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其他公务人员乘公共交通予以公杂费补助(含交通费),至雁荡镇、大荆镇、湖雾镇、岭底乡按每人每天 30 元标准补助,至智仁乡、龙西乡、仙溪镇按每人每天 40 元标准补助(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已租车、其他干部搭乘领导干部用车或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补助),包干使用(见附件 2);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到公务出行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行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凭乘坐公共交通票据报销交通费。

 (四)因工作需要确需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须凭相关证明(会议通知、培训文件或相关负责人意见等资料)经单位审批后,按公共交通费用参考标准(见附件 3)给予补助。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车辆有关费用报销 (一)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投保险种限保第三责任险和交强险。

 (二)公务车辆的维修实行定点管理,事先填写《车修申请单》,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销时附《车修申请单》,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和金额内。

 (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凭加油卡对照车牌号到定点的加油站加油。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 组织举办各种会议,应事先填写会议预算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作为报销依据。参加其他会议的费用,根据会议通知或其他相关内容进行报销。报销时,应按照报销单上的相关项目如住宿费、场租费等分别填写。

 第十八条

 其他经费管理 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1)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以各幼儿园按规定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为依据,实行分类限额,按比例和限额从低报销。①各孩报销比例为50%。②最高限额标准为:在公立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 过 1500 元,全托班、3 周岁以下小

 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 2000 元。

 在经市教育局许可并注册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入托的,日托班 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 2000 元;全托班、3 周岁以下小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 2600 元。(2)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春季学期在男方家长单位报销,秋季学期在女方家长单位报销。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在另一方单位报销。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财务档案的管理 (一)财务档案是本中心经济活动的记录,各种报表、凭证、账簿、有关资料,年度内由财务室负责整理、装订,隔年度移交中心档案室统一保管,按财政部规定的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编、归档和销毁工作。

 (二)档案保存必须年度、月份连续,不能短缺。财务档案非经办人员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等。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财 政(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应制订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在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内部审计小组,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经报批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小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三)内部审计小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文件、资料,如涉及其他相关事项,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内部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提出意见书,必要时作出审计决定,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整改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债权债务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一次;在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通过清查使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债权债务的清查,对所有往来款项,要加强结算,核对、清理。防止发生坏账。

 第二十二条

 违反经费收支和财务审批规定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发文后遇有经费标准、报销规定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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