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化水平,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万州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万州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化水平,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修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控规修改必须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完善城镇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强化市政基础设施支撑、健全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镇品质。按照建设滨水宜居旅游城市目标,要更加注重主动优化、完善城市控规。
第四条
控规修改应符合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加强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相关部门协调。控规修改申请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规,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控规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控规修改成果动态维护机制。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合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且经区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区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进行控规修改,修改方案经批准后再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拍挂出让。
第七条
严格限制对绿地与广场用地的修改,已实施的公园绿地不得修改。
第八条
严格限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
第九条
严格限制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第十条
控规修改应有利于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确保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平均毛容积率控制在0.9以内,同步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研究,落实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控规修改应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线调整的,一并纳入控规修改内容。
第十二条
控规修改应加强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并将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修改内容。修改控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一)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5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
(二)单个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5,单个商业商务地块容积率≥7的;
(三)公交站场以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
(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
(五)交通敏感区域或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属第(一)项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5万平方米但容积率增幅未超过50%的,控规修改方案应作交通专篇,可不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论证审查。
第三章
控规修改的类型
第十三条
控规修改分为强制性内容修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第十四条
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