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医疗事故或差错,存在医疗安全隐患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 告诫谈话由医院医疗质量监控部门(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等)组织实施。
第四条 告诫谈话实施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个别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五条 谈话对象在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医疗质量监控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三)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告知单》(附件),做好谈语记录,并请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资料应当存档保管。
第七条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告知单》回执并签字。
第八条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医疗质量监控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医院可给予暂停处方权、暂停手术、暂停门诊甚至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及推迟晋升等处理。
第十条 告诫谈话对象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医院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暂停处方权、暂停手术、暂停门诊及其他执业活动暂停(停发同期绩效工资)、报请行政处分等。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告知单 编号:
(谈话对象)
经 查 , 你 在
执 业 期 间 存在
。
鉴于以上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我处作为法定医疗质量安 全监控部门特向你发放告诫谈话通知单,请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到
(地点)谈话。希望能够引起你的充分重视,在以后的临床工作中规范你的执业行为。
本告知单一经发放,你即进入医疗质量安全被监控人员名单,此后两周内,我科室将对 你的医疗行为进行全面跟踪监控。如你依然不能彻底整改,我科室将对你实施以下
处罚:口 暂停处方权____天 口暂停手术____天 口暂停专家(专科)门诊____天 口到____科室轮 转____天 口暂停执业活动____天(停发同期绩效工资)
口报请行政处分。
谢谢配合!
医务处 201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告知单回执 编号:
(医疗质量监控科室)
本人确认你科室___ _同志(告知人姓名)于 201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 (告知地点)对我进行了有关________失范行为的谈话告知,我保证在今后的临床工作中对上述行为认真加以改正。如再违反,本人同意你科室对本人实施________处罚。
被告知人签名:
被告知人科室负责人签名 201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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