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暂行办法
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镇政府重大决策宣传解读工作,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意见》(X 政〔201X〕X 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X 政办秘〔201X〕X 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镇党委政府制定的重要文件(涉及重大政策的湖政、湖政秘、湖发、党办文件); (二)报请镇党政联席会审议,需要宣传解读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镇政府领导批办的其他需要解读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镇政府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方案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及宣传解读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制定宣传解读方案,拟制《当涂县人民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呈批单》,随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镇政府办公室文电管理部门收文时,应当审核重大决策承办部门是否报送宣传解读方案,未报送宣传解读方案的,应要求及时补报或予以退文。
第六条
宣传解读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解读形式; (二)宣传解读载体; (三)宣传解读工作分工; (四)宣传解读时间安排; (五)宣传解读材料提纲。
第七条
重大决策的宣传解读除在镇政府网站公布文件全文和政策解读材料外,还可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在镇政府网站安排在线访谈; (二)在镇级有关媒体发布通稿; (三)在相关媒体刊发解读文章; (四)举办媒体政策吹风会; (五)其他。
第八条
镇政府办公室文电管理部门收文后,将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镇政府报送的请示及宣传解读方案按规定送审或呈签。
第九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查宣传解读方案及《XX 镇人民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呈批单》,并商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后,随附审核后的宣传解读方案及《XX 镇人民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呈批单》,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请镇政府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文件经镇政府领导审签后,承办部门及时将文件定稿送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文件定稿与宣传解读方案及《XX 镇人民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呈批单》有关内容核对后转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宣传解读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宣传解读方案审查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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