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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问题的正义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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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义是人类不变的追求,寄托了人类的美好理想。正义对于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着导向意义,因此,作为国之基础的教育,其首要目标应当是促进教育正义。关于正义,罗尔斯提出两大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本文试图以上述正义原则阐释教育正义的内涵,对我国的教育现状进行透视,进而为转型时期的中国提供促进教育正义的途径。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正义原则;教育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有教无类”更是在春秋时期就已提出。教育是现代人介入社会事务的原点,蕴含着人们对社会的美好向往,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应以增进人的利益为目的。因而,追求教育正义就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一面。什么是教育正义,该怎样促进教育正义,这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思考。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生产领域的效率问题解决之后,为进一步解决社会领域各种基本的价值资源的分配问题而提出的。[1]他自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就是说他并非打算消除一切不平等,而是要缓解那些因道德偶然因素而造成的不平等。在他看来,正义既是社会理想的组成部分,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它是绝不容妥协的。因此,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

罗尔斯融合自由主义传统与平等主义精神,以“原初状态”为前提,进而推出其正义思想的精髓,即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条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3],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条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的,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4],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为避免陷入选择迷阵,罗尔斯对它们进行了词典式列序,首先是自由优先,即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其次是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即第二条原则中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因为对于“原初状态”前提的设计是超越历史的,因此两大正义原则也是超越历史的,经过变通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

二、正义原则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一)每位公民都应有平等接受教育的自由权利和机会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类经济政治平等权在教育的延伸,也是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的;能够平等接受教育,是对公民自身价值实现的肯定,也是教育正义的基本精神。

罗尔斯认为,公民平等受教育的自由权利和机会不应受到任何道德因素的倾斜或排斥。但在现实生活中,实质上却存在着两类不平等的因素,一是属于人的社会禀赋(如地位、阶级、财产等),二是属于人的自然禀赋(如智力、身体健康、年龄等)。这两种不平等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大威胁在于它不仅表现为人生奋斗起点和过程的不平等,更表现为人生起点的不平等。这些社会和自然的不平等已成事实,解决不平等只有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来达到。为缓解此,罗尔斯提出了机会平等的原则,在制度上不允许有任何限制和特殊,同时,他也提出应以纯粹的程序正义做保障。显然,公平机会原则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義。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有限的范围内[5]。利益分配要按照公开的规范体系进行,只要有一个公平的程序并恰当地遵守它,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该被视为公平。每为公民都应能平等“选择”追求合乎个人且与他人相容的优良教育,而不是“被选择”。

(二)教育资源分配应体现分配正义和实质公平

如果说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在意识层面实现了教育正义,那么对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就是期望在现实层面落实教育正义。如何平等分配教育资源?以何标准来分配?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6]这体现出分配正义的本质,即通过正义制度分配各种资源,来帮助急需得到帮助的人。同时,教育领域追求的终极目标——实质公平告诉我们,要在资源投入需求与以及公平预期方面体现平衡。与福利国家的干预不同,罗尔斯关注每个人在生活之初就应拥有一份平等份额的教育资源,并由此提出“差别原则”。这里人们有两个共识,一是人因道德偶然因素形成的优势并非应得,它作为人类的共享资源应该按照差别原则适当调整,为人类共同的利益做出贡献。那些先天有利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善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7]二是社会是互惠互利的合作体,自愿合作的人们的福利都依靠它。差别原则提供了公平的基础,它不同于补偿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补偿的目的,对于教育资源的分配,要以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伦理底线,以社会中最不利群体的利益实现为标准来分配。只有这样差别化的倾斜,才能实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实质正义。

三、由正义原则看我国教育现状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在教育内容、方法和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收获了不少有关教育正义的经验。随着各类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国家高度重视公民教育平等权利,大力推行惠及全民的教育政策,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使教育正义问题受到国家更高度的重视。从2000年到2017年,我国教育支出由3849.08亿元扩大到42557亿元,总体翻11.06倍,明显改善和提高了教育条件。在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下,2017年起,国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同时,国家加强了对教育收费问题的监督和管理,收费乱象明显减少。

然而,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仍面临着区域失衡与城乡失衡的教育非正义的问题,包含了贫困家庭的学生、身体或智力残障的学生、处于边缘文化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户籍制度下流动人口的子女等在内的“不利群体”。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一是教育权利现实非正义。我国保护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但主要局限在实体法层面,缺乏相关程序法保护,而且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保障规定,这就造成现实中侵犯学生教育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教育资源分配非正义。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大重点学校建设力度,陆续产生了一批“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相比“非重点学校”陷入的恶性循环,这些学校享受着特殊教育政策照顾,且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县及县级以上大中城市。这种带有明显倾斜性质的政策本身就在默许不平等的存在,必然拉大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教育质量差距。

三是教育管理非正义。政府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天然执行者,但在现实中由于地方政府执行缺少针对性,往往带来负面效应。以“撤点并校”为例,该政策旨在整合教育资源,提升基层教育的质量,但西部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并未考虑本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现实条件的差异,结果导致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此外,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之后,受与上级政策沟通不畅、自身财政困难等问题掣肘,基层政府履职并不到位,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如预期,导致农村教育质量停滞,进一步加大与城市的差距。

四是教育結果非正义。就全国各地升学率而言,在义务教育阶段各省大致相同,而在高等教育阶段则表现出明显区域差异。北京、上海等地教育资源丰富,重点高校集中,而高考招生指标的投放又更倾向于本地,且录取分数线更低,甚至出现“倒挂现象(计划招生数多于实际考生数)”。反观其他地区,河南、河北等地由于本地高校资源少,本省人口多,使得录取分数水涨船高,加剧了竞争难度。同时我国有超半数的人口是农村人口,而有数据显示,就读211重点高校的城市学生为7%,农村学生仅有0.6%,[8]严重影响阶层之间的合理流动。

四、正义原则之下促进我国教育正义

促进我国教育正义就是要依据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切实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促进教育资源分配正义。具体来看,有以下方面:

一是树立“公平观”以达成对个体精神层面的尊重与理解。根据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述,教育涉及两个层面的公平理念。第一层面是“机会平等”,即任何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非道德的内外禀赋限制,每个人不分贵贱,都有选择教育的自由。第二层面是“结果公平”,即任何人在接受大致相当的教育的基础上,都应获得大致相当的成功的机会,且同样不受非道德的内外禀赋限制。当前,我国教育区域、城乡不平衡的背后,是对社会身份固化导致的不公平。因此,促进教育正义首先是树立“公平观”,在精神层面形成对公平的认同,并通过各级各类教育的平等开放,使不在同一起跑线的人都能基于自身选择和能力获得大致平等的发展前景。

二是差别分配教育资源以保障弱势群体教育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是“应得”。在教育领域,教育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教育权利与应尽的教育义务,只有当全民都接受了应得的良好教育,才称得上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面对现实存在的非正义,罗尔斯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作为基本公平准则,针对不利群体提出了补偿弱势的差别原则。我国教育资源分配的主体是政府,它应该对全社会范围内的教育资源进行统筹地规划、合理地配置,来确保各个阶层的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能够相对地公平公正[9]。比如,政府应站在不利者的立场,为非重点学校、农村学校办学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而非继续对重点学校、城市学校予以各方面的优惠与倾斜;着力加强偏远地区师资力量培训,提升教师综合素质,通过提高教师工资和生活待遇,吸引教师,留住教师。从正义的角度看,“雪中送炭”要优先于“锦上添花”。[10]

三是在加紧教育公平立法,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政策制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首要条件是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教育正义,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建设乃是其根本保障。如上所述,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缺乏程序法,缺少详细的执行政策,法律结构不立体,零星分布的法律条文之间欠缺连贯的逻辑,其法治力量微乎其微。因此,应当在宪法精神统领下,不断完善教育在执行、监督、宣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概念性的“平等接受教育”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为各级政府和地方学校的促进行教育公平活动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减少政府和学校侵犯不利群体权益的行为的发生。

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11]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国家稳定之基石,教育正义则是国家发展之利器。面对我国区域间、城乡间的教育非正义问题,罗尔斯的两大正义原则给我们以启迪,其中又应以“差别原则”为重点,适当倾斜教育资源,持续改善不利群体的生存境遇和长期愿景,以维护阶层流动的畅通性。在今后我们应继续深入发掘正义原则之下实现我国教育正义的具体途径,从而为社会正义寻求希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智慧。

参考文献

[1]冯建军.当代自由平等主义与教育公正.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7(5):8.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1.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8.

[6]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3):107.

[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2.

[8]高考录取:为什么农村学生越来越难上名校.搜狐网./a/158637904_348178

[9]阚璐亭.教育公平视域下的城乡教育资源现状、原因及对策.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8(1):39.

[10]王林义,陈伟功.教育正义简论——从罗尔斯的《正义论》看我国当前的教育.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15):12.

[11]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初编:曾论书后.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97.

作者简介:

陈梦雪(1997-),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现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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