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民办中等教育、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筹设审批 2.办理单位:xxx 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30 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窗口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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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诉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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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接件(材料形式审查);
第三步:受理(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四步: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 第五步:结合材料审核意见、现场勘验意见,做出审批意见(发放筹设批复)。
对于可以现场补正材料的允许现场补正;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核名通知书(收原件一份;营利性的办学机构在工商核名,非营利性的办学机构在民政核名);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办人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适用于举办者为个人的情况),名称、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适用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情况;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资产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 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前置条件 核名通知书。
六、备注 1.按照《x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体育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部门审批后开设。
2.审批通过后发筹设批复。
3.按照《x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x 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 号)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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