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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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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1 万元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侵 占 面积每 10平 方 米处以 500元 裁 量标 准 处罚。

 一般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 200 平方米(含)以上 14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1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活动 较重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 14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未经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较轻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在 2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1 万元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侵 占 面积每 10平 方 米处以 500元 裁 量标 准 处罚。

 一般 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以上 14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1 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在1400平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增加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占批准面积 5%(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增 加 或者 超 越批 准 范围 面 积(投影面积)占批准 面 积的 百 分比 裁 量标 准 计一般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增加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占批准面积 5%(含)以上 35%(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重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增加或者超越批准范围面积(投影面积)占批准面积 35%(含)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算罚款,每 1%罚款 2000元。

 4 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三 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5 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较轻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不能恢复原状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6 围湖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较轻 围湖面积 1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既 不 恢复 原 状也 不 采取 其 他补 救 措施的,代为 恢 复原 状 或者 采 取其 他 补救措施,所 需 费用 由 违法 者 承一般 围湖面积 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5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按每围湖 1000 平方米处 1 万元裁量罚款。

 较重 围湖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在规定的处 5 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担。

 7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较轻 围垦面积 1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既 不 恢复 原 状也 不 采取 其 他补 救 措施的,代为 恢 复原 状 或者 采 取其 他 补救措施,所 需 费一般 围垦面积 1000 平方米(含)以上 5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按每围垦 1000 平方米处 1 万元裁量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较重 围垦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 5 万元罚款。

 用 由 违法 者 承担。

 8 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较轻 围海面积 1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既 不 恢复 原 状也 不 采取 其 他补 救 措施的,代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般 围海面积 1000 米(含)以上 5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按每围海 1000 平方米处 1 万元裁量罚款。

 为 恢 复原 状 或者 采 取其 他 补救措施,所 需 费用 由 违法 者 承担。

 较重 围海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 5 万元罚款。

 9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较轻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 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按每增加 50 立方米,在3 万元的基础上增加 2万元罚款(最高罚款30万元)。

 较重 1.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2.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 3.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4.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5.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非法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50 万元罚款;非法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以上的,非法采砂量每增加 50 立方米,在 50 万元的基础上增加 3 万元罚款;存在超过一项适用情形的,每增加一项适用情形,增加 10万元罚款(最高罚款100 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0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砂量在 100 立方米(含)以上 10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并处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采砂量在 1000 立方米(含)以上的;2.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3.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4.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1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二)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三)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四)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较轻 运砂量在 50 立方米(不含)以下 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可并处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运砂量在 50 立方米(含)以上 2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可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运砂量在 200 立方米(含)以上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可并处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2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 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较轻 造成河砂损失在 125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 1000 元罚款。

 一 般 和较 重 情节的,对监 理 单位 造 成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2

  国家利益的(以河砂市场价格计算)

 款,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河砂损失在 125 立方米(含)以上 50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 1000 元以上 4000元以下罚款。

 河 砂 损失 方 量处以 80元 每 立方 米 罚款,对监理 人 员处 以 8元 每 立方 米 罚款。

 较重 造成河砂损失在 500 立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 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 4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13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但无违法所得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违法所得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6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河道采砂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许可证的,违法所得 10 万元(含)以上的 得,可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14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较轻 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种 植 面积 每 平方 米 处100 元裁量罚款。

 一般 种植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以上 3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较重 种植面积在 3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5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较轻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体积 2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弃置、堆放 阻 碍行 洪 物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一般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体积 20 立方米(含)以上 6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体 体 积每 立 方米 处 以500 元罚款 标 准裁量。

 较重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体积 60 立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 、 开 渠(沟)、打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较轻 挖取或者堆放物体体积 2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挖 取 或者 堆 放物 体 体积 每 立方 米 处以 500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杂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取土、扒口、挖洞、铲草皮、违反规定进行种植,以及其它影响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 例》第十六条第二、三项:一般 挖取或者堆放物体体积 20立方米(含)以上 60 立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 令 其 纠 正 违 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元 罚 款标 准 裁量。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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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各项,除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挖取或者堆放物体体积 60立方米(含)以上的 责 令 其 纠 正 违 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17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较轻 侵占面积 50 平方米(不含)以下或毁坏设施造成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侵占面积 50 平方米(含)以上 200 平方米(不含)以下,或毁坏设施造成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7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

  一般

 下的 侵占面积 200 平方米(含)以上 400 平方米(不含)以下,或毁坏设施造成损失在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面积 400 平方米(含)以上 500 平方米(不含)以下,或毁坏设施造成损失在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 3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较重 侵占面积 500 平方米(含)以上或毁坏设施造成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 4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18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防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非 防 洪建 设 项目 总 造价的 2%裁 量 罚款。

 一般 非防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150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防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在 150 万元(含)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9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较轻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时间在 2 个月(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防 洪 工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的建设单位,其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的 时 间 在 2 个 月(含)以上 6 个月(不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程 设 施验收前,建 设 项目 投 入生 产 或者 使 用时 间 每月 5000元 裁 量罚款。

 较重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的 时 间 在 6 个 月(含)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0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较轻 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造成堤防、护岸损坏修复或补种费用 5 千元(含)以上 2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修 复 或补 种 费用 额 的50 % 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一般 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造成堤防、护岸损坏修复或补种费用 2 万元(含)以上 6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量罚款,造 成 护堤 护 岸林 木 或者 造 成堤防、护岸 损 坏修 复 或补 种 费用 5 千元 以 上的,视为造 成 严重 危 害后果。

 较重 造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造成堤防、护岸损坏修复或补种费用 6 万元(含)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1 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五)擅自启闭防较轻 造成实际损失 2000 元(不含)以下的 责 令 其 纠 正 违 法 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一般

 造成实际损失 2000 元(含)以上 5000 元(不含)以下的 责 令 其 纠 正 违 法 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实际损失 5000 元(含)以上 1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 令 其 纠 正 违 法 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实际损失 1 万元(含)以上 2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 令 其 纠 正 违 法 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5000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实际损失 2 万元(含)以上的 责 令 其 纠 正 违 法 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8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22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使,损毁堤防及护岸工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的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上述各项,除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造成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的修复费用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 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修 复 费用 额50 % 裁量 处 以罚款。

 一般 造成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的修复费用额在 1 万元(含)以上,2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并处 5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的修复费用额在 2 万元(含)以上的 责令其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并处 1 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23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较轻 造成相关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 2 千元(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损 失 金额 的50 % 裁量罚款,造 成 相关 设 施损 坏 或其 他 损失 2 千元 以 上的,视为造 成 严重后果。

 一般 造成相关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 2 千元(含)以上 6万元(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相关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 6 万元(含)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24 在水库库区内围垦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较轻 围垦面积在 2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围 垦 面积 每 平方米 50元 裁 量罚款,最高 不 超过 5 万元。

 一般 围垦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以上 6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围垦面积在 6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 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时间在 2 个月(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可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工 程 未经 验 收投 入 使用 时 间每 月5000 元裁 量 处一般 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时间在 2 个月(含)以上 6个月(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重 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时间在 6 个月(含)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罚。

  26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较轻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 1 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5 的罚款。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造成 较 大工 程 质量 事 故或 部 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26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 3 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处非法所得 2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到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工 程 质量 不 合格的,视为 造 成严 重 后果。

 较重 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含)以上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不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处非法所得 3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27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可并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 造成 3 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可并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3‰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到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含)以上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不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可并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它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筑物或设施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面积2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一 般 或较 重 情形的,按每 10 平方 米 处以 500元 裁 量标 准 处罚。

 一般 建筑物或设施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面积200 平方米(含)以上 6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建筑物或设施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面积600 平方米(含)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并处罚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29

  29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挖沙、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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