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 2
《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建立民政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全面提高行业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开展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20 年 4 月,习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专门指示,李克强总理也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省、市各级领导也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9 年 1 月 23 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2020 年 1 月 3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对深圳市各区域、各行业风险管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城市风险管控工作。2020 年上半年,深圳市安全委员会提出了“突出安全风险管理,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规划,
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控相关制度,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辨识,全面推动城市风险管控常态化、制度化。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的数量快速上升,民政领域的安全风险也急速加大。民政领域涉及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多种行业,运营环境差异大,涉及特殊群体人数多,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面存在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因此,制定民政行业的风险管控办法不仅仅是贯彻国家、省、市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更是推进民政领域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整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 号); 6.《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7.《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8.《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
9.《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组织起草 2019 年 7 月,我局成立《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起草小组,着手研究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办法》的工作思路和主要内容,历经资料搜集、研究讨论、初稿编制等阶段,最终形成《办法》的初稿。
(二)专家评审 2019 年 12 月,起草小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5 名安全生产和民政方面的专业人士针对《办法》进行了集中研究和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
(三)内部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 2020 年上半年,我局就《办法》初稿进行了内部征求意见,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以及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征求意见,并结合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四、总体思路和内容
本《办法》的起草,主要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分级职责体系。深圳市民政局负责构建市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组织、推动和监管民政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制定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指引,指导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各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落实风险管控工作;各民政服务机构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工作。
二是确保与全市风险管控工作的有效衔接。《办法》在术语定义、风险辨识步骤、风险清单及行业监管等通用内容上,均保持与《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有效衔接,确保民政服务机构能够有效执行,避免重复工作。
三是强化民政领域的特色。结合民政服务机构行业差异大、机构运营条件变化等现状,要求民政服务机构对照风险清单,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根据民政服务机构实际情况细化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样式;参照市里的规定,明确民政服务主管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风险评估的频次。
四是强化动态管理。《办法》要求民政服务机构在出现较大变化时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以及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及时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等专项要求,确保民政服务机构做到风险动态管理、数据实时更新。
在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上,《办法》共 5 个部分、28 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为工作目的、工作原则以及相关名词术语等内容。
第二部分,民政服务机构风险管控。主要为民政服务机构风险管控工作职责、风险评估开展时机和步骤、风险管控具体工作内容。
第三部分,行业风险管控。主要为市、区(新区、合作区)民政部门开展行业风险管控的内容,包括对民政服务
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业风险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对风险管控工作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部分,附则。主要明确与其他规定衔接、解释部门、生效期限确等内容。
专此说明。
深圳市民政局
2020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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