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规章制度为规范企业管理而制定,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表现,也是对劳动者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但规章制度能管人,也能“伤人”。为防止企业滥用自主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缺一不可。
首先,规章制度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比如,有公司规定“内部人员不得谈恋爱、结婚,否则开除”,“女职工 30 岁前不能生孩子,违者开除”——婚姻不自由、生孩子听老板的,这都懂不懂法?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即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条在一些企业落实得不尽如人意。一些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霸道总裁”太多了,民主是啥?一个人说了算多爽。并且,只要哪个职工不照办,就“杀一儆百”,开除、开除、开除!
最后,规章制度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说白了,制度不是秘密,不能“埋地里”“藏柜里”,而要向职工“广而告之”。此外,用人单位要对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公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实中,这一条款甚至成了一些企业开除职工的“利器”。
既然法律规定如此清晰明确,违背国法的“家规”缘何大量存在?
主要问题还在企业。一些企业明知有法律规定,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者基于老板的“家长”身份,我行我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私企老板没啥法律概念,喜欢按照“江湖”那一套管理企业。
劳动者一方面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担心失去饭碗,不得不向老板和企业低头。
要杜绝企业滥用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积极帮助劳动者维权,让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成本和代价。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更主动一些,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选择离职并索要补偿金。现实中,劳动者孤身一人与企业“抗争”的案例并非没有,但过程往往艰苦而酸涩。企业规章制度的良性循环,独木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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