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建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 总则 1.1 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单位及职工。
1.3 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1.4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责任不清
不放过。
2. 事故分类 2.1 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 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3 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2 人(包括伴有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2.4 群伤事故 群伤事故是指一次整套入中受伤 3 人及 3 人以上(不包括重伤、死亡)的事故。
2.5 记录事故 记录事故指事故中职工虽然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6 未遂事故 未遂事故指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已经发生(如:打击、坠落、倒塌、倾翻、断裂、触电、碰撞、爆炸等失控现象),只是由于偶然的因素未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各类事故必须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3.2 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伤)各单位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受伤人的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简要经过)报告分公司,分公司在 24 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调查处理。
3.3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当日内口头报告分公司安监部门,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自行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同时附上医疗诊断证明,3 日内报送上级安监部门。
3.4 发生恶性未遂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口头报告分公司安监部门,并即赴现场进行处理。5 日内事故单位报送整套入报告。
4. 事故调查 4.1 重大事故的现场 4.1.1 发生群伤、重伤、死亡事故后就近的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积极抢救负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1.2 未经分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事故现场,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1.3 安全监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进行临时性处理,勘察事故现场,记录或索取必要的旁证材料,掌握事故调查的一手资料。
4.2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4.2.1 死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成员有生产、技术、安全、劳动、监察、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分公司至少有一名行政领导主持调查工作。
4.2.2 伤、恶性未遂事故和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项目部(厂、站)行政领导主持调查工作,必要时分公司安监部门三队人参加。
4.2.3 未遂、记录事故由班长(组)长主持调查工作,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参加。
4.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3.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3.2 确定事故责任者。
4.3.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3.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
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更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4 事故分析及处理 4.4.1 事故责任区分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行为分析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 4.4.1.1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责任者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4.1.2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事故的领导责任者。
4.4.1.3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人为次要责任者。
4.4.1.4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依据。
4.4.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单位行政、正职为主要责任者: 4.4.2.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法规、修定和规章制度的命令。
4.4.2.2 无视安全部门建议和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4.2.3 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4.4.2.4 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4.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4.4.3.1 未经三级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4.4.3.2 施工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安全技术措施而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4.4.3.3 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有错误或不全面,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4.4.3.4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4.4.3.5 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采购供应部门的领导负主要责任。
4.4.3.6 违反取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要求的人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4.4.3.7 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4.4.3.8 无视安全监察人员的警告或接受安全问题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由施工单位领导或接受通知者负主要责任。
4.4.4 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4.4.4.1 违反安全交底,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4.4.2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4.4.4.3 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4.4.4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装置和安全设施。
4.4.5 事故单位的认定以主要责任单位确定: 4.4.5.1 如直接责任属另一单位,此单位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工队的事故归属其管理单位。
4.4.5.2 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加重处罚。
4.4.5.3 对事故考核的处罚按公司《安全奖惩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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