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误区及思考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工商部门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使其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商部门执法水平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对当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一些误区加以澄清。进行思考,提出对策。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误区”
误区一:重视形式,忽视实质效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严肃、重要的工作,需要扎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个别地方仍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具体表现在组织发动工作时轰轰烈烈。但在进行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和义务等具体工作时搞得不深不透、照抄照搬。片面认为制度印发了,职责列表分解了。只等检查考核验收了事,没有自觉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日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去。
误区二:重职权轻义务,执法责任实用主义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点在于执法主体到位、执法责任明确。在规范执法行为时。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凡是能扩大本部门职责与管理范围的,凡是易于施行的规定,一些部门都会积极主动承担,而且是“抢着”写进规定或办法:凡是没有什么油水的,得不到实惠的规定。或者是需要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与义务的,工作难度大的。就在各部门之间推来推去。
误区三: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实际工作“两层皮”。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满足于“纠错”而不肯“纠人”的现象常常发生。这就容易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处在低水平发展上,执法、指导、监督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执法责任配套制度细化不够,规范不合理;有的制度不健全、不配套;有的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有的还没有把立足点放在依法行政、依法指导、依法监督上。
误区四:重执法责任制。轻执法过错追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着对执法责任制制度很重视,但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重视不够。对指导、执法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羞羞答答。不愿提过错。不承认有过错,甚至袒护不履行职责的人员。只顾及自己的面子和被执法对象的情绪,却不顾及法律的尊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不满情绪,造成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上访不断。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明显有一种淡化责任追究的倾向,责任追究软弱无力,避重就轻、避难就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追究责任不到位。
二、突破“误区”的一些思考
(一)解决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法律有严格的要求和很强的依赖性,市场经济的主体关系需要靠法律确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需要靠法律维持,国家也主要靠法律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当前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无序和混乱现象,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
工商部门作为直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发挥主导作用。彰显职能地位是各项工作的落脚点。而我们过去所依赖的一些老办法、老传统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建立新的工作运行机制,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新机制的重要抓手,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和认真细化执法标准,目的就在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新机制的运行彻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的问题,促使工商部门强化执政能力和提高服务水平,尽心尽力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所以,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基础性的工作。就能使我们在思想上、理论上、工作上、业务上、作风上等各方面都提高一步,从而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注重制度建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与实践。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因为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或者怕麻烦、图省事,对别人的经验照搬照抄,这样建立起来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必然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实践表明,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时,一定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尤其是在分解职权、确定评议考核标准和办法等方面应各具特色。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应当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地方用一个评议考核办法一直考核到执法人员,明显缺少针对性。比如上级部门对所属部门考核时,应该考核这个部门领导是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否有领导分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进行了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结果是否对当事人发生了影响等。如果再用这些内容去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就显得文不对题,没有意义。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应侧重围绕执法活动本身来进行。
同时,一些地方执法责任制度过于繁琐,表面上看似完善。实际上不便于执行和考核。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涉及的法律文件多,牵涉到的人员多,相关配套制度多,因此,在制定制度时要力求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文字、文档。如行政机关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可以不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文件中重复,主要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即可,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必要再把原文搬到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来。
(三)最大限度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时不仅要有工作热情。更需要有智慧。首先,制定的制度必须是可行的、能够操作的。其次,制定的制度必须是合理的。如在考核执法是否正确时,是按照错案的数量考核。还是按照错案率考核,就涉及是否合理的问题。因为各个地方执法任务轻重不一,有的一年办上千起案件,有的一年只有一、二百起案件。如果按照错案的绝对数进行考核,就不够科学,办案越多出错的机会也就越多,这可能起到“奖懒罚勤”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应尽量避免不干事的没毛病、而且还能得高分的情况发生。再如,对经复议或诉讼被变更的案件是否均算做错案,也值得研究,变更一般是针对执法人员主观裁量显失公正而进行的纠正。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和制度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力,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徇私舞弊、追求罚款或挟嫌报复等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应当认为是错案。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究竟如何裁量。是一个弹性很大的事情。如果把这类变更视为错案,将会导致两个消极后果:一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将会缩手缩脚。处罚宁低勿高,造成执法软弱无力:二是给复议机关带来压力,本来应该变更的处罚案件,考虑执法人员还要被追究责任,只好迁就维持,结果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
(四)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执法责任制的最终环节,是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没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制是不完整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不落实,执法责任制也必将成为空谈。纠正过错和追究过错责任人,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必须并举,不可偏废。过错不纠,就不能体现执法公正,不能维护法律尊严,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不追。就不能使过错人得到有效警戒,不利于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水平。过错不究,必然导致队伍放纵;队伍放纵。必然带来执法无力。因此。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奖惩制度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那些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执法违法而导致的过错要一追到底。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执法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切实追究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取消部门评先评优资格、取消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晋升资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