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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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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统计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下同)、受伤人

  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综合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多部门会商等多种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负责数据的

  审核和上报。

 (六)统计分类规定 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

  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七)统计一般原则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

  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建筑业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施工单位名称。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

  生的事故,凡分承包工程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

  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承包工程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同时,应在 A1 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

  入发包单位统计。

 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统计。

 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调查制

  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部分事故信息,应持续跟踪并予以完善。

 (八)报送时间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填报 A1 表甲区域内事故统计信息。经查实的瞒报事故,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 24 小时内,在“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发生 7 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 A1、A2 表相关信息,并纳入事故统计。对于首次填报日期超过事故发生日期 7 日的,需将超期原因等相关情况在“直报系统”中注 事故发生 30 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发生 7 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伤亡人员情况,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调查结束后 30 日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完善校正有关事故信息。同时,由

 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在“直报系统”上传事故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8 日将截取至 7 日 24 时“直报系统”内的上月事故统计数据作为月度数据,即月度 B1、B2 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1 月 8 日将截取至 1 月 7 日 24 时“直报系统”内的上年事故统计数据作为年度数据,即年度 B1、B2 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九)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对辖区内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及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

  事故统计信息。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应用,加强对辖区内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统

  计数据服务、支撑及指导作用。

 (十)数据公布与信息共享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经审核确定后,通过《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月度、年度综合数据可与

  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 10 个工作日后可以在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共享责任人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主管统计

  工作负责人。

 (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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